|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二)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三)加强协调推动省民委委员单位等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协调推动省民委委员单位等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协同省民委委员单位等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组织指导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 (四)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民族关系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五)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负责联系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协调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承办省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承办民族识别和民族成份管理工作。 (七)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参与做好民族地区社会事业发展工作和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等工作。负责我省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八)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九)协调组织我省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组织接待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等具体事宜。 (十)参与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推荐使用工作。 (十一)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和政务公开工作;承担委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的组织协调等工作;承担联系省民委委员单位等有关部门的具体工作;承担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协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组织接待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的具体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有关民族事务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工作;承担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研究民族关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参与民族纠纷的协调处理工作,办理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事务;承办民族识别和民族成份管理工作;协同做好民族地区及民族乡行政区划和建政工作;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工作;指导和协调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有关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城市和散杂地区的民族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工作;组织协调民族乡逢十周年庆祝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