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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货币补贴发放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七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货币补贴发放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规范货币补贴的管理和发放,根据《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2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有关规定的货币补贴发放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申请家庭可获得货币补贴: (一)获得廉租住房保障货币补贴的家庭; (二)获得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目前处于轮候状态的家庭; (三)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租金核减,但核减面积小于应保障面积,需要对差额部分进行货币补贴的家庭; 廉租住房保障货币补贴的申请、核查、审核、发放、年度复核及退出程序按《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家庭户和家庭成员的认定和计算方法 (一)家庭户的认定和计算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以户为单位,家庭户成员指相互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家庭户取得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本市区最低生活保障的,租赁住房补贴按市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租赁住房补贴标准计算;申请家庭户为低收入家庭的,租赁住房补贴按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标准计算。 (二)家庭成员认定和计算 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构成的家庭户,在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必须整体申请,不得拆分;在计算家庭成员年收入和现有住房面积时,要合并计算,不受是否在本市实际居住、是否本市城区非农业常住户口等限制,但在实施保障时仅计算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成员。 原户口在本市因市外就学、服兵役、劳改劳教等人员迁出户口的,在户口迁入本市城区后(或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劳改劳教人员已实际在本市居住生活的)即可实施保障,不受户口重新迁入本市城区满一年限制。 已取得本市城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婴儿,不受获得本市城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满一年的限制。 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已婚子女等直系亲属,可以与申请人共同申请,也可以拆分成几个家庭分别同时申请,但申请家庭成员不能有重叠;家庭成员中属农业户口的配偶、子女不纳入家庭人口数。 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子女户口登记在亲友处的,其人口应在父母处计算。 第五条 关于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认定 根据《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的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一)下列情形应核定为申请家庭成员收入: 1.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及其他劳动收入; 2.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3.一次性安置费、商业保险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或者生活补助费; 4.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 5.离退休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企业年金; 6.特许使用权收入、租赁收入、馈赠和继承收入; 7.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8.可以计入的其他家庭收入。 (二)家庭财产由以下部分组成: 1.存款类:含银行存款、现金和借出款等(私有住房的拆迁补偿款按家庭财产认定); 2.不动产物权:住宅、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且房产、土地与借贷情况无关,价值以现估价值为准; 3.车辆类:自用和经营用车辆,价值以现估价值为准; 4.投资类:含企业股份、股票、各类基金、债券等投资类资产; 5.收藏品类:字画、古币、瓷器等古董,黄金、白银等贵金属,邮票、货币等收藏品;价值以现估价值为准; 6.其它价值800元以上的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