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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09]102号
【颁布时间】 2009-12-31
【实施时间】 2009-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5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十四)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水利厅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水利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工作。
  (二)规划计划处。
  研究提出全省水利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组织编制全省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指导全省水利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审查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协调流域开发工作;负责全省水利综合统计工作。
  (三)水资源处(省节约用水办公室)。
  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制度;组织全省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督工作;指导水量分配、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省级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城市防洪、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工作;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负责全省城市供水的水资源规划和全省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拟定全省和跨市州的水长期供求规划;指导水利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
  (四)财务处。
  指导全省水利行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编制水利部门预算;承担厅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全省水利资金和厅直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负责厅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管理工作。
  (五)建设管理处。
  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全省水库、水闸、江河堤防与城市防洪工程的建设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水土保持处。
  承担全省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全省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核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土保持规费征收制度的实施。
  (七)科技外事处。
  组织实施全省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承办重大水利科学研究与技术引进推广工作,指导和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指导水利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负责国际合作和外事工作。
  (八)安全监督处。
  指导并监督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厅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指导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组织或参与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全省水利法制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研究水利工作的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承办厅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业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九)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保险福利工作;负责专业技术干部职称评聘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指导全省水利体制改革和全省水利队伍建设工作。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水利厅机关行政编制为86名(含离退休管理服务行政编制11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 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8名。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厅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五、其他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省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省环境保护厅对水环境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厅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省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省水利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省国土资源厅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省交通运输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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