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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建立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保障体系。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规范自治区范围内基本药物的生产流通,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建立基本药物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药物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行政区域内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进行处方、工艺核查,建立基本药物生产品种核查档案,核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得组织生产。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根据生产企业的诚信记录和既往监督检查情况,合理安排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每年至少组织两次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企业整改;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逐级报送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自治区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机构。 完善自治区药品储备制度。确保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的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 (三)健全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制度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自治区指定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实行全区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由具有配送能力的中标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基本药物在自治区注册的法人批发企业或符合医药现代物流条件的配送企业配送。药品配送费用经招标确定。其他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基本药物采购方式由盟市领导小组确定。结合企业的产品质量、服务和保障能力,自治区制定参与投标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和接受委托配送基本药物的经营企业资格条件。2009年底,完成国家307种基本药物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工作。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1次。 加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管理。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根据集中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药物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的执行情况。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麻醉、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等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及自治区增补的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达到一定使用比例,具体使用比例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监督管理,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认真落实基本药物制度。在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公布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外,还可使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范围内的药品,确因治疗地方特殊疾病所必需,也可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中选择用药,蒙成药可从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选择。所有用药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且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应占到一定比例,具体使用比例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公布后,除国家基本药物和自治区增补的基本药物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使用其他药物。 少数慢性病人的特殊用药,可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与其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二、三级医院提供。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事管理机构,完善医师处方监督检查和审核制度,加强医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规范基本药物临床使用,发挥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药物治疗的合理、安全、有效提供保障。 患者凭处方可到零售药店购买基本药物。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对处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五)合理确定基本药物价格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制定自治区增补的基本药物全区零售指导价格。制定零售指导价格要加强成本调查监审,加强招标价格等市场购销价格及配送费用的监测,在保持生产企业合理盈利的基础上,压缩不合理营销费用。自治区增补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原则上按照药品的通用名称制定公布,不区分具体生产经营企业。自治区增补的基本药物价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价格政策等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