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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规范和完善政府调控与市场作用相结合的基本药物价格形成机制。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健全基本药物价格监测管理体系。在国家零售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招标形成的统一采购价格、配送费用和药品加成政策,确定全区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销售价格。 在确保产品质量和配送服务水平的前提下,积极探索进一步降低基本药物价格的采购方式,并探索设定基本药物标底价格,避免企业恶性竞争。 (六)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 基本药物是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基本内容,自治区和各盟市应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制定和完善使用基本药物的优惠政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基本药物(不含单独定价药品)的报销比例应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在基本药物(不含单独定价药品)的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参合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的补偿比例,以鼓励和引导参合人员首选使用基本药物。 (七)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和抽验评价 2009年底前,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实施自治区基本药物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质量监督管理等配套办法,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的生产、配送质量,加强对原辅料采购、工艺规程、生产验证、仓储环节及gmp认证后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药品经营(配送)企业购销、储存、运输环节及gsp认证后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基本药物品种的监督抽验力度,实现对全区生产、经营和使用基本药物情况监督抽验的全覆盖。 建立基本药物监督抽验公告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基本药物进货、验收、储存、调配等环节的管理,保证基本药物质量。加强和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证用药安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全区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多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模式,强化各级部门职责与协调配合。各地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落实政府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坚持改革与投入并重,结合当地实际,积极稳妥地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在自治区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自治区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自治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贯彻实施。委员会由卫生、发展改革、经委、监察、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商务、食品药品等部门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厅,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委员会具体分工如下: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展改革委部门负责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及零售价格制定与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经委负责基本药物生产和经营企业产业政策的制定;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偿政策,保证资金到位;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基本药物报销政策和绩效工资管理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商务部门负责指导推进医药流通企业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企业的资质认定,对基本药物进行质量监管;监察部门负责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其他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承担相关职责任务。 (二)建立基本药物制度财政补偿机制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财政要建立科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偿机制,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各级财政要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内党发〔2009〕15号和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等文件要求,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良性运行机制。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实行药品零差率的村卫生室给予补助。 (三)建立健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评估制度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完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价格和报销信息系统管理,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技术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效果和成本效益进行分析评估,把基本药物的价格降低程度、给群众带来的实惠、对基层医疗机构运行和医生行为产生的影响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定期对全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适时公布评估结果。 (四)加强对基本药物制度的宣传工作 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加强合理用药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加强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