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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漳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漳政办[2009]205号
【颁布时间】 2009-12-31
【实施时间】 2009-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5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今冬明春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漳州市今冬明春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紧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漳州市今冬明春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9〕184号)和12月23日公安部召开的深入推进冬季防火攻坚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关于加强今冬明春防火工作的通知》(漳政办〔2009〕190号)和漳州市第四季度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的部署,决定从2010年1月5日至2010年3月1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今冬明春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组织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进行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摸清火灾隐患存量,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打击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努力做到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切实改进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
  
  二、工作步骤
  (一)排查阶段(2010年1月5日至2010年1月25日)
  (二)整治阶段(2010年1月26日至2月28日)
  (三)验收阶段(2010年3月1日至3月10日)
  
  三、整治范围
  (一)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重要供水、供电、供油、供气及物资保障供应单位。
  (二)人员密集场所:
  (1)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2)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
  (3)客运车站、码头及候车、候船厅,民用机场的候机厅(楼);
  (4)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
  (5)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三)易燃易爆单位: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场所;
  (四)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和出租房屋;
  (五)高层民用建筑;
  (六)地下空间:使用性质为生产加工、旅馆、出租房、商场、市场、娱乐场所、库房、汽车库等地下空间;
  (七)社会福利机构;
  (八)公共交通运输、建筑工地;
  (九)文物古建筑:列入国家、省、市、县(市、区)政府保护的文物古建筑;
  (十)影响当地火灾形势稳定的其他场所。
  
  四、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负责辖区范围内今冬明春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辖区内各行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消防安全整治工作职责。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居民区、城市社区和辖区内无行业或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及非星级旅馆、饭店、宾馆、营业性餐馆及“三合一”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各职能部门:公安部门负责对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的消防安全检查;安监部门负责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建设部门负责供水、供气单位及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检查;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社会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查;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文化部门负责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网吧、游乐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和文物保护单位、文博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旅游部门负责星级宾馆、饭店的消防安全检查;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查;国资委负责所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消防安全检查;经贸部门负责所属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乡镇企业及通信枢纽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外经贸部门负责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消防安全检查;工商部门负责商场、集贸市场、超市等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体育部门负责体育场馆的消防安全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对交通行业的消防安全检查;铁路部门负责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检查;广电部门负责广播影视传播媒介等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宣传发动工作;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的检查;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检查和消防控制室专项检查,并加强对各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检查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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