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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4-19
【实施时间】 2010-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6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土房管局开展解难题促转变上水平活动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土地利用组。由副局长段宝森同志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负责全市项目和企业土地整理、出让等服务保障工作。
  (四)房地登记组。由副局长吴炳灏同志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负责全市房地登记等服务保障工作。
  (五)住房保障组。由副局长许南同志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负责全市拆迁管理、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单位的融资和开工建设等服务保障工作。
  (六)物业管理组。由局长助理王莙同志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负责全市物业企业的服务保障工作。
  (七)地质矿产组。由副局长董建军同志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负责支持矿山环境治理、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矿产资源保护等服务保障工作。
  (八)督促落实组。由局长助理王莙同志负责,组织督查室负责企业和群众反映问题的督促、跟踪落实。
  
  六、反映问题办理程序
  企业和群众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问题,责任部门和单位答复办理意见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三日。
  (一)服务热线受理事项办理程序。督查室根据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按照职能分工转责任部门办理。承办部门负责答复办理意见,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督查室;三日内不能提出办理意见的,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反馈督查室,由督查室及时向局长报告。
  (二)市服务活动领导小组转办事项办理程序。综合业务处按照职能分工,报分管领导批示后,转责任部门办理。承办部门负责向企业答复办理意见,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综合业务处;三日内不能提出办理意见的,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反馈综合业务处,由综合业务处及时向局长报告。
  (三)建交系统企业一组受理事项办理程序。我局牵头负责的建交系统企业一组受理事项,能够自身协调解决的,直接协调办理;对涉及其他分管领导确定的事项,由综合业务处按照职能分工,报分管局领导批示后,由责任部门负责答复办理意见;对分管领导难以确定或涉及两名以上分管领导的事项,视情况报请局长召开业务协调会协调解决。
  (四)局派出人员所在市级服务组受理的涉及我局事项办理程序。局参加市其它服务组的派出人员,能够直接协调解决的事项,由派出人员负责协调解决;难以直接协调解决的事项,由综合业务处按照职能分工,报经分管领导批示后,由责任部门办理。
  (五)局领导组织服务活动反映事项办理程序。按照带队领导明确的办理意见,由责任部门办理;涉及多部门的事项,由综合业务处协调办理。督查室负责督促落实。
  
  七、深化优质服务活动
  (一)组织国土房管政策宣讲。市局及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土房管政策,适时答疑解惑;组织开展支持企业发展政策宣讲活动,明确办事程序、指导办理各类手续。
  (二)对疑难问题开展主动服务。为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同一系统和集团内部企业需求相同、问题相近的特点,分系统和集团把企业需解决的疑难事项进行汇总,采取由局领导带队的方法,集中解决企业的需求。
  (三)对重点项目进行跟踪服务。为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组成服务小组,深入重点项目进行跟踪服务;根据外资外地企业用地、登记等政策不熟的实际,组成帮扶指导组,深入企业帮助指导办理各类手续,促进开工建设。
  (四)对难点工作组织现场服务。根据区县发展需求,采取主要领导带队的方法,深入各区县、滨海新区现场办公,解决涉及区域发展的项目用地、占补平衡、登记、拆迁等难点问题。
  (五)对协调事项实施延伸服务。对企业项目处于建设用地批准前的协调事项、登记中涉及第三方的事项,由局领导与相关区县和单位沟通、协调,促进问题解决。
  
  八、强化问题落实效果
  对企业提出的问题,建立服务台帐,坚持汇总、报告制度;对问题解决进展情况,坚持定期报告、通报制度;对疑难问题办理,坚持局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制度;对问题落实情况,采取电话跟踪回访、与企业座谈、限时督办等方法督促落实。
  附件: 行政许可事项要件减少合并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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