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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晋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10]82号
【颁布时间】 2010-04-19
【实施时间】 2010-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6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2010年财税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晋城市2010年财税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晋城市2010年财税工作考核办法
  

  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为继续有效应对世界性金融危机的冲击,推进财税事业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调动各级各部门加强财源建设的积极性,提升依法理财、依法治税的水平,加大公共财政建设力度,充分发挥财政税务的宏观调控职能,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县(市、区)级财政收入征收管理部门,市级财政支出预算单位和重点纳税企业。
  
  二、考核原则
  一是考核指标力求全面性、科学性,坚持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相结合,税收收入与非税收收入相结合,财政收入增长速度与财政收入增长质量相结合,财政支出管理与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相结合,当年财政收入执行情况与财政增长的发展后劲相结合。
  二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所有考核指标的评价与审定一律以有效记载为依据,进行定量计算。
  三是鼓励先进,择优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三、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财税收入及财政支出工作考核指标(考核对象为县(市、区)人民政府)
  1.财政总收入(20分)
  全面实现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增长8%的目标,达目标的计满分,不达目标不计分,每超目标两个百分点加1分;
  2.一般预算收入(10分)
  全面实现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增长8%的目标,达目标的计满分,不达目标不计分,每超目标一个百分点加1分;
  3.一般预算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10分)
  以本级上年一般预算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为基数,低于上年基数的不计分,达到的计满分,比上年增长一个百分点加2分;
  4.非煤领域(不含煤炭生产企业)的经济组织提供的财政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15分)
  以本级上年非煤领域(不含煤炭生产企业)的经济组织提供的财政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为基数,不达基数的不计分,达到的计满分,比基数提高一个百分点加2分;
  5.确保公教人员和财政供养的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津贴、养老费、离休费足额发放(5分)
  按时足额发放的计满分,因无正当理由欠发、迟发而引发上访的不计分;
  6.确保市政府安排的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计划生育等重点发展项目投资按规定比例足额配套(10分)
  按规定足额配套的计满分,有一项不配套扣2分;
  7.本级当年财力(不含上级专项)用于三农、教育、科技、卫生、文化、体育、环境保护和社会稳定的社会事业性支出增长幅度要明显高于本级经常性财力增长水平(15分)
  以本级当年经常性财力增长幅度为依据,低增长、不增长的不计分,比经常性财力增长幅度高一个百分点加2分;
  8.严格控制一般性公用经费(10分)
  以上年本级财政预算全额供养人员人均一般性公用经费金额为基数,不增长的计满分,下降一个百分点加2分,上升一个百分点减3分;
  9.财政供养人员控制水平(5分)
  财政供养人员(指财政供养的有既定职能和固定机构的全额预算、差额预算单位的在册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年增长控制幅度为3%,以上年年末实际发放工资人数为基数,当年增幅在3%以内的计满分,超过3%部分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减5分。
  (二)财税收入征管考核指标(考核对象为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部门)
  1.圆满完成同级政府和同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年度税收收入、政府性基金和非税收入计划(30分)
  完成计划的计满分,比计划少一个百分点减2分,超计划一个百分点加2分;
  2.税收收入征收管辖范围内未有2010年新的欠税(15分)
  没有当年新的欠税计满分,新增欠税以纳税人为单位,发现一户减1分,累计累减;
  3.各类收入缴库严格按市财政局下达的现行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执行(15分)
  没有收入混库的计满分,发现一起收入混库行为减2分;
  4.税收收入征收管辖范围内没有漏税、偷税案件(20分)
  没有漏税、偷税案件的计满分,被上级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一件减5分;
  5.税收收入中提供的市、县(市、区)级财力的比重不得低于上年水平(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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