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卫法监发[2010]18号
【颁布时间】 2010-04-19
【实施时间】 2010-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6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认真做好卫生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新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
  2010年是自治区“五五”普法最后一年,为做好自治区“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根据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自治区“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和“六五”普法调研工作的通知》(新治办〔2010〕7号)和《卫生部关于做好全国卫生系统2010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和“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卫政法发〔2010〕30号)要求,现就自治区卫生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上述两个《通知》以及各地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转发的《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关于在各族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区工作的第五个五年规划》(新党发〔2006〕4号),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做出的《关于深入开展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区工作的决议》,《卫生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卫生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新卫法监发〔2006〕45号)等文件为依据,切实加强领导,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总结工作成绩和经验,求真务实,扎实工作,确保“五五” 普法检查验收工作取得实效。本次检查工作采取条块结合的原则,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要求,负责组织自查,接受当地统一检查及自治区抽查,我厅将对各地进行督导检查,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将“五五”普法自查书面总结于2010年5月20日前报送至卫生厅“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厅法监处,传真0991-8561835)。
  
  二、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及厅直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参照《自治区卫生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方案》(后附)的工作部署,认真做好“五五”普法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附件:自治区卫生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方案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
  
  
自治区卫生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卫生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根据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自治区“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和“六五”普法调研工作的通知》(新治办〔2010〕7号)和《卫生部关于做好全国卫生系统2010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和“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卫政法发〔2010〕30号)要求,结合自治区“五五”普法规划和《卫生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卫生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新卫法监发〔2006〕45号)及卫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自治区卫生工作重点,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按照我区卫生系统“五五”普法任务和“法治六进”活动工作要求,全面客观总结,努力推动卫生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为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更好地为促进人民健康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主要检查卫生系统“五五”普法(2006年-2010年)以来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情况,重点检查“法治六进”工作开展情况。
  (一)卫生系统“五五”普法规划、“法治六进”工作执行情况,普法依法治理组织领导和机构建设情况;
  (二)卫生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和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学法用法情况;
  (三)“法治进机关”、“法治进单位”活动开展情况,尤其是法治进医疗卫生机构的开展情况;
  (四)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理相结合,推进依法行政、依法行医、依法治理等相关工作情况,特别是维护民族团结、打击三股势力、捍卫祖国统一以及与卫生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情况;
  (五)深入开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主题宣传活动开展情况,依法解决影响社会稳定、发展、文明、规范等“热点”、“难点”卫生问题情况;
  (六)法制宣传教育方式方法的创新情况,相关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七)保障“五五”普法、“法治六进”工作深入开展的有关制度、措施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