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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潮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潮府[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4-19
【实施时间】 2010-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7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发展水平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促进工业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发展水平,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发展水平为目标,加大对企业上市、科技创新和引进设备的激励扶持力度,实施土地等资源要素倾斜,推进服务环境创新,激发和调动企业加快发展、创新发展的积极性,促进企业规模不断扩张,综合实力不断增强,迅速在全市培育发展一批年销售收入达到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以上的龙头骨干企业,推动一批企业上市,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再上新台阶。
  
  二、主要措施
  (一)大力扶持企业上市融资
  1、对有上市意愿的企业,依照市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的意见》,予以大力支持。对企业上市过程碰到的困难和问题,实行“一企一议”,由市政府有关领导牵头召开会议帮助其解决。
  2、对企业改制上市实行重奖。企业成功挂牌上市奖励400万元。企业申请上市通过复审后,可凭证监会复审通知书先借款200万元(但自借款日起算,企业18个月内仍无法成功上市的,应将借款退还);若成功上市,则再拨付200万元。市直企业的奖励金,全部由市财政负责;属县区企业的,市财政负责40%,县区财政负责60%。
  3、企业为上市而进行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补办各种手续所缴纳的税费属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取,在企业上市后的次年度返回企业。
  4、支持企业并购重组上市。鼓励和支持市内关联企业兼并重组,兼并重组过程中的行政性收费全额征收后,属地方留成部分在企业上市后次年度返拨企业,作为市政府对企业创新发展的补助。
  5、采用买壳、借壳等方式在境内外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潮州的企业,可视同上市公司享受同等扶持措施。
  (二)鼓励企业引进先进生产设备,提高自动化生产水平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鼓励类工业项目,经立项或备案,成套生产设备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且属自动化、半自动化设备,投产后经审核验收达到立项生产规模的,给予设备购置金额(以发票为准)10%的奖励,最高奖励金200万元。市直企业的奖励金,全部由市财政负责;属县区企业的,市财政负责40%,县区财政负责60%。
  2、鼓励企业引进新装备、新技术。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时购进的新设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企业凭购进设备的有效凭证及相关文书到纳税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抵扣设备所含进项税额。
  3、鼓励发展装备制造业。对投资国家鼓励发展类的装备制造业企业,投资额超5000万元(含5000万元),投产后经审核验收符合有关规定的,市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装备制造业(独立核算企业)年销售额超1.5亿元(含1.5亿元)的,市财政给予奖励20万元。
  (三)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1、企业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的,市财政每项一次性奖励0.5万元。
  2、对制订技术标准的奖励办法,按《潮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奖励办法》(试行)执行。
  3、入选省现代产业500强或自主创新100强的,市财政每1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四)鼓励大中型企业进入产业园
  1、企业通过招拍挂形式供地进入市级产业园,实现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单位面积投资强度250万元/亩以上(含250万元/亩),单位面积创税额度15万元/亩/年以上(含15万元/亩/年)的,市财政按企业受让地价总价款10%的金额一次性返拨企业,作为市政府对进园创业的支持。
  2、鼓励大中型企业进入园区。进园企业城市建设配套费按50%缴交,如2年内无法按立项规模建成投产的,再补交50%。
  (五)鼓励企业扩大规模
  1、鼓励规模以下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自2010年起,经市统计局确认,以上一年度新增规模以上企业数为基数,以县区为统计单位,每增加1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县区0.5万元、镇(街道)1.5万元。
  2、全年缴纳的各项税收总额(含企业当年度实现的免抵调库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潮州市纳税大户”称号。当年度纳税总额增长幅度达到全市税收平均增长幅度的企业,全年各项税收总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补助20万元;全年各项税收总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不足3000万元的,补助15万元;全年各项税收总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补助10万元。(具体考核奖励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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