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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全面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监督管理 9、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安全监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本行业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其他副职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对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负责。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安委会要积极发挥对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统筹协调的作用,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对所属交通企事业单位和下级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内设安全监管机构要认真抓好直接监管领域或者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各行业安全监管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所监管行业、领域和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实施监督管理。 10、全面推进交通水上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实。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事机构要按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落实各级政府、行政部门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水上安全管理职责。全面推进怀化市政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县管乡包村落实”的管理新模式,建立健全县到乡、乡到村、村到组、组到船户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11、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各行业安全监管机构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建立健全内设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能够适应安全监管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承担安全监管职责。 12、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监管。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安全监管机构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严把项目立项、审批、市场准入、发证发照等行政许可的安全关。依法履行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 13、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科技水平。继续实行并完善对道路运输企业和危险品港口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和评价系统,将安全生产评估评价和分析制度逐步推广到交通运输系统的所有生产经营领域和单位。建立水上交通安全动态监管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名单,建立违法违章单位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并采取相应的限制和制裁措施。 四、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和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隐患行动 14、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各级地方海事机构要在当地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联合行动,集中整治,严厉打击 “三无”船舶、农用船非法参运行为,加大对运输业户无证驾驶、持假船舶证书、假船员证书、严重超载的查处力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联合公安交警等部门采取联合行动,对非法参运车辆和站外拉客、乱停乱靠、严重超载超速、非法载运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要严格执行交通建设市场安全准入制度,严厉打击无证开工、无证施工和无证上岗行为,严肃处理违章现象。 15、集中开展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隐患行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安全监管机构要集中开展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治理行动。水上交通重点开展非法载客、非法载运危险物品、严重超载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道路运输重点开展非法载客、非法载运危险物品、站场封闭管理不严、三品查堵不严、站内超载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交通建设施工重点开展资质挂靠、出让资质、违法转包分包工程和无证施工、无证上岗以及不按安全生产规程施工等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行动。 五、强化应急管理,提高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能力 16、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反应机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以及运输企业应制定和完善各类应急救援预案;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建立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联合救援机制;严格安全生产值班值守和重大险情及事故报告制度。 17、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各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人员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充分熟悉事故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物资装备、人员调配、现场抢险、医疗急救、信息报送等规定程序和有效救援手段,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抢险救援能力。一旦发生突发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单位负责人和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负责人要按规定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靠前指挥,迅速、有序、高效组织开展抢险救援,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危害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