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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强化基础、基层工作,构建安全发展长效机制 18、强化基础、基层工作。生产安全工作重心要向下沉、关口要向前移,把功夫下在强化基础、基层上。要建立安全管理的基本台帐、基础数据,规范安全管理基本程序,建立事故隐患督查整改制度,配备最基本的监管设施,给基层创造良好的安全工作环境,使安全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19、实施科技强安战略。大力调整经济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提升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水平。 20、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完善安全责任落实督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安全检查情况定期通报制度、事故和隐患举报制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把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结合起来,构建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 七、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21、进一步完善交通运输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交通运输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将工作考核和安全效果考核有机结合起来,根据每年的工作安排细化、量化考核内容、考核标准,科学分解安全控制指标,加大对目标指数的控制力度和侧重对管理工作的考核力度。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实行逐月通报、及时警示、年度考核。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和事故发生领域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一年之内不得提拔重用。交通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其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励。对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22、严格事前工作责任追究。对安全目标管理考核或安全监管责任目标考核排名靠后以及安全专项工作完成得不好的、对省厅督查督办的安全事项行动迟缓或没有按照要求书面回复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视不同情况,按照管理权限实行通报批评、黄牌警告。 对拒不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和工作部署,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力、对事故责任追究不到位、或不能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对班子成员进行集体约谈、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戒勉谈话。 23、严格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交通企事业单位要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做到有责必究、追责必严。对官商勾结、收受贿赂、违法行政、失职渎职导致发生事故的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一律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夯实安全保障基础 24、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关于“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不变、地方事权不变”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33号)关于“按照六费原有资金功能不变的原则”,在财政转移支付经费中安排不低于当地原计提数额(即拖拉机、摩托车、小四轮、小六轮养路费总收入中提取5%)的专项交通安全工作经费,确保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治。要安排专项资金加大支持应急救援体系、执法装备和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25、水上交通。加快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支持保障系统建设,全面建成全省水上交通安全动态监管系统和重点船舶gps监控系统;继续支持地方海事系统的车辆、海事监督艇等装备建设;继续实施渡船更新改造工程;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公路渡口和渡改桥工程。 26、道路运输。加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建立道路运输业户信息资料库和数据终端系统;全面完成全省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的“三品”安检仪配备;推进车辆安装行驶记录仪和gps工作。 27、公路建设和养护。要继续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加快危桥险路治理,加强公路养护管理,落实养护资金,完善标志标线及防护设施。 九、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和安全队伍建设 28、继续开展交通运输系统安全文化“五进”活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好安全文化“进企业、进机关、进班组、进车船、进家庭”活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努力实现全社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各级领导和交通从业人员安全责任明显加强,安全生产和管理人员素质明显提高,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明显规范,隐患整改取得明显成效。 29、加强队伍建设。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行业监管机构要设置内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配齐安全管理人员,优化队伍素质和年龄结构,下级内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调整要书面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要加强安全队伍的思想教育和作风建设,定期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安全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要进一步加快职能转变,推进政务公开,增加办事透明度。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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