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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专项规划 “十二五”专项规划分为市级专项规划和区级专项规划。市级专项规划一般应称为“武汉市××发展“十二五”规划”,它是以“十二五”期间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导特定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特定领域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其规划期根据需要确定。 下列领域可以编制专项规划: 1.农业、林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信息化应用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 2.土地、水等重要资源的开发保护。 3.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循环经济、应对气候变化、低碳经济、防灾减灾、应急能力建设。 4.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 5.产业结构调整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 6.利用外资、境外投资、建立开放型经济体系等有关对外开放的重大战略任务。 7.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 8.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工程。 9.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领域。 “十二五”总体规划确定的重点专项规划,由本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专项规划一般应当明确特定领域的项目布局并列明该领域的重大项目。列入专项规划的重大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发展战略及有关产业政策。 专项规划由市级和区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编制;与其他部门职责相关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组织编制。 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在编制专项规划之前拟订编制工作方案,明确专项规划编制的必要性、衔接单位、论证方式、进度安排和批准机关等,并由本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协调。专项规划草案编制后应当送本级发展改革部门,由其负责与总体规划、区域规划进行衔接。同时,专项规划编制(起草)部门应当将专项规划草案送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负责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涉及其他领域的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编制或者起草部门应当将专项规划草案送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负责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同级专项规划之间衔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裁决。 对专项规划进行专家论证时,应邀请专项规划领域以外的相关领域专家参与。 (三)区域规划 全市“十二五”区域规划是以“十二五”期间全市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全市“十二五”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是政府指导所规划区域的发展、引导社会资源配置、决策重大工程及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依据。区域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 下列地区可以编制区域规划: 1.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定的重点地区。 2.根据国家、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确定的各类区域。 3.对全市发展总体布局或者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有重大影响的地区。 4.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地区。 全市“十二五”区域规划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和对经济增长、社会发展主要指标的预测。 2.区域战略定位。 3.区域空间布局框架。 4.城镇体系及主要的功能定位。 5.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及其他统筹建设的重大工程。 6.区域协调机制等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7.其他需要统筹规划的事项。 规划编制或者起草部门在将市级区域规划草案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之前,应当送省、市有关部门与相关规划进行衔接。 三、规划编制工作的总体安排 全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大体上分为以下3个阶段: 第一阶段,研究形成规划基本思路(到2009年12月)。组织开展规划重大前期课题研究,理清发展思路。研究提出“十二五”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编制计划,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筹备建立“十二五”规划重大项目库,积极做好重大项目策划工作。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十二五”规划基本思路,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向市委、市人大、市人民政府、市政协汇报。 第二阶段,研究起草规划纲要基本框架(2010年1月到6月)。继续深化重大问题研究,明确发展定位、目标要求、基本原则、政策走向、战略重点和重大举措,组织开展为“十二五”规划建言献策活动,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十二五”规划基本思路的基础上,起草形成“十二五”规划纲要的基本框架。加强规划衔接,同步做好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