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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处(12315申诉举报办公室)。 拟订全省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承担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工作;承担全省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网络平台业务应用工作;承担消费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承担重大突发性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事件的应急处置、协调调度、督办反馈工作。 (五)市场规范管理处(合同监督管理处)。 拟订全省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经纪人、拍卖行为工作;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专项治理工作。 (六)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 拟订全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七)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管理处。 拟订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指导本系统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承担授权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 (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工作并监督检查其登记注册行为;承担办理所登记注册的外资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工作;承担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 (八)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处。 拟订注册商标和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全省注册商标的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指导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商标注册工作,监督管理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评估机构的工作;承担中国驰名商标的推荐申报、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地理标志专用权的保护;指导全省广告业发展,拟订全省广告业发展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九)企业监督管理处。 拟订全省内资企业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全省内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省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库的建立、维护;负责在省局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企业信用分类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 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拟订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指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 (十一)人事教育处。 负责本系统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及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管理权限内的干部任免调配、考核奖惩和下一级领导班子管理工作;承担本系统出国人员审核工作。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及本系统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思想政治工作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本系统基层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09名 (含离退休管理服务行政编制5名,基层专项行政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会计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4名 (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5名。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名。 五、其他事项 (一)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负责对国家制定的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以及纳人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实施监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二)直属行政机构 1、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总队(正处级)。 拟订全省有关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具体措施、办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组织查处市场中的走私贩私、违法直销和传销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承担省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有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工作;会同相关处室查处重大经济案件;承办省政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交办的案件。使用基层专项行政编制25名,其中总队长1名,副总队长3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