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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卫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卫政办发[2009]261号
【颁布时间】 2009-12-28
【实施时间】 2009-1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8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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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项目实施。项目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复后,各镇(乡)、村要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投资计划,制定项目规划和实施方案,报市交通、水务、农牧、林业等部门审核同意后,由镇(乡)政府统一管理,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实施项目采取议标、公开发包、招标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实行合同管理,并建立竣工验收决算制度。项目村要建立七人以上的民主理财小组,对建设资金及工程进行监管,施工单位根据村民委员会签定的施工合同,按照工程进度到镇(乡)社会与经济管理办公室办理资金申请拨付手续。
  
  6、资金管理。财政奖补资金实行市财政审核,镇(乡)人民政府报账的管理方式,项目开工后预拨50%,完工后拨付40%。预留财政奖补资金的10%作为质保金,在项目投入使用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予以拨付。
  
  对村民筹资(包括筹劳折资)、村集体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用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由镇(乡)设立专账分村管理核算,经村民监督小组审核同意并报村民委员会批准后,镇(乡)方可支付,项目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7、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由村委会申请,项目镇(乡)组织村干部、村民代表和受益群众代表参与验收,出具自验报告,市财政组织有关部门统一进行验收后申请自治区复验。
  
  四、配套措施
  
  (一)科学规划,建好项目库。各镇(乡)要结合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指导所属各村制定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三年规划,并建立项目库,有计划、有重点、可持续地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二)完善筹资筹劳制度。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规范议事程序和范围,确保农民筹资筹劳及时到位。对资金需求量较大的议事项目,经全体村民同意,按规定程序报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可一次议事,按照规定的筹资限额标准筹集两年的资金,但第二年不得再筹;对筹资确有困难的,允许以工折资、或以物料折资;对筹劳确有困难的,如农民自愿,允许以资代劳,按每个工日20元标准折算。
  
  (三)建立公开公示制度。项目完成后,村级要将筹资筹劳、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向村民公示,确保项目实施过程公开透明。
  
  (四)建立档案管理制度。镇(乡)、村两级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将村民议事会议记录、村民签字、项目报告、公示结果、申请文件、规划设计、招标文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财务收支凭据、账簿、决算文书等相关材料汇总归档,规范管理。项目完成后,要在实施地点设置“中卫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标志碑(牌)。
  
  (五)建立村级公益设施管护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的原则,明确一事一议公益设施的所有权,落实养护责任主体。项目所形成的资产,经村民委员会公示后,归全体村民所有,由村级组织负责管理和养护。各村可成立相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承担日常管理养护责任。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农村公益事业,对现有的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可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实行市场化运作,提高其使用效率和养护水平,探索建立有利于村级公益设施运行维护的新机制。
  
  (六)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市财政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及时掌握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同时,要建立试点工作报告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实行检查结果与后续项目安排挂钩,对工作开展的好,程序规范,成效明显的镇(乡)村,后续项目安排时优先;对工作开展不力,程序不规范,成效不明显的镇(乡)村,视情况少安排或不安排后续项目资金;对违反政策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各镇(乡)也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确保议事合规、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
  
  五、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是加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各相关部门、各镇(乡)要立足农村改革发展大局,把试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落实责任,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精心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各镇(乡)要联系实际,深入调研,按照中央、自治区和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坚持先批后建、先建后补、简化程序、讲求效率,鼓励探索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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