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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09年度市县政府考核评价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度市县政府考核评价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对市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科学引导和有效服务,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市县政府六项考核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6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2008年市县政府考核评价体系的补充通知》(赣府厅字〔2008〕218号)要求,在总结2007年、2008年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市县政府考核评价体系进行了简化和完善,制定了2009年度市县政府考核评价实施意见。 一、考核评价的原则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考核评价工作的总体要求,在保持体系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政府工作导向性,使指标体系和考核方法更具代表性和科学性,着重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稳定性。充分考虑考评工作的连续性与考评结果的衔接性,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 2.导向性。进一步突出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重点,充分发挥考核评价体系在实际工作中的导向作用。 3.统一性。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体现整个考核评价方法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4.科学性。结合前两年考评工作实际,认真分析考评体系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使考核评价体系更加科学、客观、全面、简洁地反映各县(市、区)工作实际。 二、考核评价的内容 考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发展、农业发展、财政收入、生态建设(含旅游业发展,下同)、社会建设、新型城镇化七大项,除财政收入外的各项考评指标(项目)见附件1-6。考虑到新型城镇化属新增加的考评单项,方案出台时间晚,2009年仅在设区市本级试行。 对设区市的考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发展、社会建设、新型城镇化四个单项。 对县(市、区)的考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发展、农业发展、财政收入、生态建设、社会建设六个单项。 三、考核评价的方法 (一)计分方法。 1.单个指标(项目)的计分根据其属性分别采取指数法、功效系数法以及直接扣分或计分的方法。 (1)动态性指标:采用指数法和功效系数法计分。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增幅按指数法计分,以增长40%为标准值,增长40%时计70,低于40%分值递减,高于40%分值递增,最高不超过100。计算公式为:〔本市、县(区)值/40%〕×70 除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增幅以外的指标按功效系数法计分,将参评市、县(区)的指标值由大到小排序,最大的计100分,最小的计60分;其他市、县(区),用公式:〔(本市、县(区)值-最小值)×40/(最大值-最小值)〕+60计算各单项的分值。 (2)控制性指标:以未发生为满分,按发生数扣除一定数量的分值,扣完为止。 耕地保有量: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计满分,未实现的扣3分,每减少耕地超过1%再扣3分,但通过缴纳开垦费异地平衡的扣0.5分。 空气质量:空气质量达到ⅰ级计满分,每降低一级扣2分。 人口出生率:完成计划计满分,每超过计划0.1‰扣2分。 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非正常进京、进省上访人次:未超过目标控制数的计满分,超过的相应扣分。 (3)其他指标(项目):“一大四小”造林绿化合格率、民生工程目标完成程度,公众安全感民意调查指数,省长手机、信箱办结率,政务环境投诉率、投诉办理满意率分别采用省林业厅的计分、民生工程各领导小组的评分、民意调查的得分、省信访局的计分、省监察厅的计分,以百分制计算。 2.综合计分采用加权平均法,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发展、农业发展、生态建设、社会建设、新型城镇化六项考核评价体系的综合得分按照其中的指标(项目)得分和相应权重进行加权平均。 (二)资料来源。 1.为进一步做实考核评价数据,规范统一考核评价工作,考核评价工作所需的设区市数据统一由省直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审定和报送,具体考核指标(项目)的责任部门由省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县(市、区)数据采取由省直部门和省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指导,进行组织协调和质量检查的组织模式进行;数据报送由各设区市对口业务主管部门和市级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