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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惠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惠府[2009]194号
【颁布时间】 2009-12-29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0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一条 市区下列城市低收入家庭可在享受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基础上再享受相应减免优惠。
  
  (一)单亲家庭,子女在18周岁以下(不含满18周岁)或子女已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减收30%。
  
  (二)家庭成员中有肢体残疾在二级以上的伤残人士,减收40%。
  
  (三)烈属和家庭成员中有二等乙级以上伤残退役军人,减收50%。
  
  第十二条 对于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租住时间连续5年以上(含5年)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没有欠缴租金,信誉良好,且符合市、区政府规定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经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公示无异议,并经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可将现租住经济适用住房转为购买。其购买价格参照申请购买当年同类经济适用住房的售价计算,并按租住时间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给予1%的折旧,但折旧率最多不超过20%。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间从租房之日算起。
  
  第十三条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承租人或购买人涉及的税、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办法

  
  第十四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城市居民常住户籍,其中申请人取得市区户籍并在当地工作和居住时间至少满3年。退役军人家庭不受取得户籍年限限制。
  
  (二)所有家庭成员无自有房屋产权;或现有产权住宅人均建筑面积符合市、区政府规定的保障条件。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区政府规定的保障条件。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政策优惠,或夫妻离异前已享受过以下购房政策优惠,离异后未持有住房的一方:
  
  1.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 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 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 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 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出售过房产(经有关部门核定有特殊困难的除外)。
  
  市、区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当地民政部门对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实行动态化管理,每年度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整,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十一五”期间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线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0%划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家庭收入标准线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线的200%划定;住房困难标准参照省规定的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确定。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惠州市区城市户籍并与户主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
  
  第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实行家庭全员实名制。一般以户口簿记载的户主为申请人,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原因迁移出本市区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独立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
  
  (一)35周岁以上,未婚,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获得住房保障后仍居住在父母房产中的除外)。
  
  (二)因退伍、学校分配、工作调动、招工等原因取得本市区城市户籍,无固定住所暂未能立户,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
  
  (三)投靠亲戚取得本市户籍,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
  
  第十七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行按条件分类申请、登记、摇号排序、轮候供应制度。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类别限制:
  
  (一)最优惠租金廉租住房仅限于持有《惠州市区最低收入居民优待证》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住。
  
  (二)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35周岁以上的未婚或离异未满5年且无子女抚养权的单身居民,仅限于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八条 对持有《惠州市区最低收入居民优待证》的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孤老、严重残疾人员、患大病人员、优抚对象、市政拆迁户、承租危房等住房困难家庭,以及申请家庭成员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或先进个人,可优先配售、配租。其中:
  
  严重残疾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市残联核发的一、二级残疾人证的人员。
  
  患大病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疾病,或做过重大器官移植等手术的人员,并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相应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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