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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惠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惠府[2009]194号
【颁布时间】 2009-12-29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0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的变动情况,重新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核查情况,对保障对象及时调整保障方式或取消住房保障。
  
  第三十九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申请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租人向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退出廉租住房书面申请,填写《廉租住房退租申请表》。
  
  (二)承租人在规定时间内腾退租住的廉租住房,结清水、电、煤气、电视、电话、物业管理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三)房管所查验各项缴费单据和房屋内设施设备,提出房屋验收意见。
  
  (四)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审核,中止廉租住房保障。
  
  (五)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将该家庭住房保障资料整理归档。
  
  第四十条 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经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优先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在入住后3个月内退还原租住的廉租住房。
  
  第四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承租人退出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租人向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经济适用住房退出书面申请,填写《经济适用住房退租申请表》。
  
  (二)承租人在规定时间内腾退租住的经济适用住房,结清水、电、煤气、电视、电话、物业管理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三)房管所查验各项缴费单据和房屋内设施设备,提出房屋验收意见。
  
  (四)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审核,中止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五)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将该家庭住房保障资料整理归档。
  
  第四十二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通过购买或其它途径取得住房产权,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市、区政府规定标准的,应自取得住房产权之日起1年内主动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区政府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回购。
  
  第四十三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申请政府回购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业主向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申请,填写《惠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申请表》。
  
  (二)业主在规定时间内腾退经济适用住房,结清水、电、煤气、电视、电话、物业管理及其他应当由业主承担的相关费用。
  
  (三)房管所查验各项缴费单据和房屋内设施设备,提出房屋验收意见。
  
  (四)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按原购房价每使用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折旧1%计算出政府回购总价。
  
  (五)业主持《惠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申请表》到市、区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缴交相关费用。
  
  (六)产权转移手续办结后,业主持《惠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申请表》向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政府回购资金。
  
  (七)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政府回购资金。
  
  (八)政府回购资金到账后,市、区房产管理部门通知申请人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款。
  
  (九)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将该家庭住房保障资料整理归档。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房委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报市政府公布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情况。
  
  第四十五条 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市、区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住房保障信息,实现住房保障工作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六条 租赁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家庭,每年12月份不按规定及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报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及财产情况的,从下年1月份起按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补申报的,经审核仍符合原保障条件的,补报次月恢复按原核定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第四十七条 租赁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按同期市场租金标准追缴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
  
  (一)擅自将租住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二)擅自对租住的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三)恶意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以上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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