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时间】 2010-08-10
【实施时间】 2010-08-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0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督察工作规则(试行)

[接上页]

  第三十条 单项督察工作结束后,督察机构应当对督察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撰写督察情况通报,经分管局领导或者局长审批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三十一条 督察机构对日常督察、专项督察、个案督察所发现的问题和被督察对象的整改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作为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和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督察机构应当定期召开所辖系统督察情况通报会议,交流督察工作情况,掌握督察工作动态。
  
  第三十三条 督察机构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的要求,建立健全督察工作档案,妥善保管档案资料。
  
  
第五章 督察纪律

  
  第三十四条 被督察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单位或个人的相关责任:
  (一)拒绝接受督察人员的督察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拒不执行督察决定、不采纳督察建议或拒不整改的;
  (四)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或督察人员的;
  (五)其他妨碍督察工作正常开展的。
  
  第三十五条 下级督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分管局领导和督察机构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一) 不按时完成上级督察机构交办的督察任务的;
  (二) 弄虚作假,包庇被督察对象的;
  (三) 报送的督察工作情况严重失实的;
  (四) 拒不执行上级督察机构决定或者拒不采纳建议的;
  (五) 督察工作不力的。
  
  第三十六条 督察机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坚决执行上级的决议和命令;
  (二)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项规章制度;
  (三)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制度,忠于职守,保守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督察工作情况;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督察工作,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蓄意刁难、打击报复被督察对象。
  
  第三十七条 督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本系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格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违法违纪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督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足额保障,并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明察暗访所需的摄像、照相、录音等设备和办公设备,保障督察工作正常开展。
  暗访工作所需经费,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并参照省直部门的作法,纳入特别补助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督察干部的配备、选拔以及督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年度工作考核、评先评优表彰、提拔使用等,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专门办法。
  
  第四十条 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督察证及有关督察工作文书式样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则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2010年8月10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