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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德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德政办发[2009]45号
【颁布时间】 2009-12-30
【实施时间】 2009-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0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邮政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邮政业是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发展邮政服务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部署,根据《山东省邮政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邮政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邮政基础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等组成的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满足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各级政府要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依法组织编制市、县(市、区)、乡镇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在选址、用地等方面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建设给予支持。邮政局(所)、邮件处理中心、邮件转运站、邮政物流配送中心等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用地依法划拨,免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对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邮政服务网点用房,可以不高于建筑成本的价格出售给邮政企业使用。邮政企业依照城乡规划设置邮政信筒(箱)、邮政报刊亭、阅报橱窗,相关部门要在场地选择、设施安放与维护等方面提供便利,免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及相关费用,但邮政企业须将路面恢复好,并通过市政部门验收。大型商场、商务酒店、车站、广场等人流密集场所也应设立足够数量的邮政报刊零售固定台席和流动台席。邮政部门要按照市容管理、城乡规划的要求,确保安放的信筒(箱)、报刊亭、阅报橱窗、固定和流动台席等设施有利于维护和提升城镇形象。配套建设邮政基础设施。各地建设开发区、工矿区、商业区、住宅区、高等院校和旧城改造等项目,要同时规划、建设与之配套的邮政基础设施,实现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邮政管理部门可参与有关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要妥善处理邮政网点的拆迁补偿问题,因城镇规划改造要拆迁邮政局(所)、信箱、信筒或其他邮政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邮政企业协商,按照城乡规划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原地或异地重建的,要保证营业面积不减少、社会用邮方便、服务标准不降低,建设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二、加强城乡公共邮政服务体系建设
  
  大力推进村邮户箱工程,做好农村通邮和城镇信报箱(间、群、亭)建设维护工作。各级政府要重视农村邮政通信建设,加快推进农村邮政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以保证人民群众享有宪法赋予的邮政普遍服务权利。要重视城镇信报箱建设。城镇居民楼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包括单元式信报箱和信报箱、间、群、亭),执行国家标准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由建设单位承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城镇居民楼未按照规定设置信报箱的,居民楼建设单位应当补建或委托邮政企业设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信报箱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也可委托邮政企业维护。各县(市、区)要全面推进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邮政信报箱群(间)建设,努力实现新建成的居民楼房住宅区信报箱覆盖率达100%,到2010年底信报箱整体覆盖率达到90%以上。
  
  积极支持邮政服务“三农”。各级流通主管部门要支持邮政企业参与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充分发挥邮政的品牌和网络优势,建设符合商务部《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的标准化农家店;支持邮政系统“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发展第三方物流配送业务,建设区域性配送中心。对纳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规划的农家店、配送中心,按照商务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扶持。工商、农业等部门要简化邮政农资产品、日用品流通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办理程序,并按照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由县(市、区)邮政企业统一办理注册登记和经营审批手续,优惠相关收费。邮政企业经营产品中含危险化学品的,安监部门要依法为邮政企业办理安全经营许可手续。各相关部门要帮助邮政三农服务站、村邮站融入大村制下的农村文化大院建设,条件成熟的可按照“一个站(院)两块牌子”的方式进行整合,力争一村一站(院),并将其拓展成为具有邮件转接、物流配送、通讯、报刊零售、金融服务等多种功能的综合性服务网点。
  
  在研究制定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时,要同时考虑邮政基础设施的维护和建设。在提出全市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时,要从中体现对邮政资源的充分利用。在衔接平衡全市农村经济、交通、服务业等发展规划、提出政策建议和监督规划的实施过程中,要抓好协调,为全市邮政业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市民经委、邮政部门要建立协作联动机制,整合邮政资源,共同推动中小企业快速成长。各县(市、区)也要做好对邮政服务中小企业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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