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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战略部署,引导和促进我区民营文化企业发展,尽快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根据我区实际,现就促进民营文化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民营文化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民营文化产业是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繁荣文化事业、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推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产品创作和生产的要求越来越高。大力发展民营文化企业,有利于培养更多自主创新的文化市场主体,有利于开发我区丰富的文化资源,有利于营造文化产业领域公平竞争的局面,有利于生产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需要的文化产品,对全面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推进我区民族文化大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区民营文化产业取得了较快发展,各类民营文化企业的数量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但是,由于受经济发展整体水平、宏观管理体制以及思想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我区民营文化企业发展明显滞后,突出表现为文化市场主体发育不足、产业规模小层次低、缺乏市场竞争力与发展活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更新观念,把加快民营文化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战略任务,切实解决民营文化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努力促进我区文化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完善政策措施,为民营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三)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文化产业领域,均允许民营文化企业进入。民营文化企业在资质认定、证照办理及收费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一视同仁。在国家鼓励发展的文艺表演、影视制作、图书发行、文化娱乐、旅游文化服务、动漫和网络游戏、艺术品经营及艺术培训等领域,积极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股份等形式投资兴办文化企业,凡开办资金不低于3万元、提供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的均可申办。鼓励民营文化企业以投资、参股、兼并、收购、承包、租赁等形式,参与转制国有文化单位的资产重组,推动国有文化企业的产权结构调整;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公司制改建,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各有关部门要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开辟文化创业“绿色通道”,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增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许可条件。 (四)加大资金扶持力度。自治区将尽快组建文化产业投资公司,以市场化方式扶持文化企业发展。各地区也要探索设立投资主体多样的文化产业扶持资金,支持本地区文化产业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09〕66号)精神,积极引导符合该《意见》规定支持条件的民营文化企业争取各类专项资金。各级政府在文化项目采购和招投标中,对民营文化企业与国有文化企业要一视同仁;对民营演艺团体的公益性演出,要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在文化产业项目库建设中要重视对民营文化企业项目的扶持,入选和扶持比例不低于50%。 (五)认真落实各项税费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内政发〔2009〕36号)中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09〕66号)中的税收政策,确保符合中小企业认定条件的民营文化企业享受中小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中央和自治区有关税收政策的宣传与解释工作,使广大文化产业从业者能够了解政策、享受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已出台的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的政策,进一步清理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少不必要的年检和行政检查,严禁各种形式的乱罚款、乱收费和乱摊派,切实减轻文化企业的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