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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发[2009]125号
【颁布时间】 2009-12-30
【实施时间】 2009-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1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文化企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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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积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适合文化企业特点的贷款评级和授信制度,开发和提供适合文化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增加对民营文化企业信贷投放的比重。各商业银行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文化企业,可在政策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进一步完善文化企业融资担保机制,支持和引导现有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文化企业融资提供担保。鼓励金融机构在条件成熟的盟市开展文化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和联保互保贷款业务试点。积极探索银行、文化企业和担保公司三方对接与合作的新模式,通过举办项目推介会等方式,解决文化企业融资瓶颈问题。
  (七)实施土地倾斜政策。对民营文化企业建设文化产业项目用地,各地区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予以供给。民营文化企业承包、租赁国有文化企业的,国有文化企业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可以租赁方式使用。民营文化企业收购、兼并国有文化企业,原企业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为出让或租赁等有偿方式使用的,且受让方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在办理有偿使用手续时,可以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凡利用荒沙荒滩兴建文化产业项目的,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时,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09〕66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健全工作机制,为民营文化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八)加强工作指导。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是一项紧迫而长期的重要任务,既要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要强化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的作用。各级政府要把民营文化企业发展摆到重要的位置,加强对民营文化企业的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要将推进民营文化企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起来,将其重大建设项目纳入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切实措施加以推进。要依法保障和维护民营文化企业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民营文化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
  (九)建立协调推进机制。由自治区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建立自治区推进民营文化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各盟市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自身职能,加强沟通与配合,逐步形成促进民营文化企业发展的工作合力。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推进本领域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划和具体措施;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工商、国土资源、商务等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进一步细化配套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明确职责任务,充分发挥各方面支持民营文化企业发展的作用。
  (十)强化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创办有益于促进民营文化企业发展的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及行业协会,使其在创业辅导、市场开拓、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人才培训、法律维权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服务。尽快编制包括民营文化企业项目在内的我区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明确国家和自治区鼓励和允许进入的文化产业领域和产业种类。切实加强文化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文化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组织针对文化企业的各类专业招商洽谈会。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每年要组织两次以上的银行与文化企业对接会,向金融机构推介优秀文化企业及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十一)加强企业运行监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建立文化企业台账等方式,加强对民营文化企业运营状况的监测和分析。各级统计部门要将民营文化产业纳入统计核算体系。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本行业的文化产业统计制度,定期收集、上报、发布文化产业信息。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民营文化企业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民营文化企业的监管,引导和监督文化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自治区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要对重点民营文化企业进行追踪问效,了解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
  (十二)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国家和自治区鼓励和支持民营文化企业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民营文化企业发展的社会氛围。各级主要新闻媒体要开辟一定的栏目或版面,宣传民营文化企业发展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积极推介优秀文化产品和优秀企业家。积极组织各类文化企业发展论坛和座谈会,为民营文化企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帮助。要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民营文化企业和民营文化企业家予以表彰,进一步扩大优秀民营文化企业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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