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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10]24号
【颁布时间】 2010-04-16
【实施时间】 2010-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1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畜禽产品是城乡居民日常生活的主要肉品来源,畜禽屠宰行业是我省实行严格市场准入的行业之一,承担着满足居民肉品消费、保障肉品卫生和质量安全的产业功能和社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畜禽屠宰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是推动畜禽屠宰行业科学、有序、健康发展,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提高肉品卫生和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举措。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综合治理
  为加强领导,形成合力,积极稳妥推进畜禽定点屠宰,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联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完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进一步整合执法资源,有效打击和防范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全面推进畜禽屠宰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由省商务厅厅长担任。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为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单位的分管领导。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日常工作由省商务厅承担。办公室主任由省商务厅分管副厅长担任,副主任由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各一名副厅(局)长及省商务厅一名处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管处室一名处长担任。各地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本地区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和领导,确保本行政区畜禽定点屠宰工作积极稳妥有序进行。
  
  二、明确工作任务,落实监管职责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畜禽定点屠宰、保障肉品卫生和质量安全负总责。各级商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通力合作。
  商务部门负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商务部门所属的畜禽屠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畜禽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查处畜禽私屠滥宰和畜禽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以及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建立健全畜禽宰前验收制度、畜禽待宰静养制度、屠宰加工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和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畜禽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注水肉、注入其他物质肉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管理相关专项经费的保障,对实施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规定给予补助。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设立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发展规划。
  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依法进行畜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出具畜禽和畜禽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
  卫生部门负责依法进行畜禽产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畜禽定点屠宰企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制度,监督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确保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污染物防治措施和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进行流通环节畜禽产品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监督畜禽产品经营者严格执行畜禽产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批发零售经营者销售的畜禽产品来自畜禽定点屠宰企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依法进行生产环节畜禽肉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监督肉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严格执行畜禽产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确保肉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加工使用的畜禽产品来自畜禽定点屠宰企业。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依法进行宾馆、饭店、食堂使用畜禽产品加工行为的监督管理,监督宾馆、饭店、食堂严格执行畜禽产品进货检查验收登记制度,确保宾馆、饭店、食堂使用的畜禽产品来自畜禽定点屠宰企业。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依法对进出口畜禽产品企业的注册与监督管理。
  畜禽养殖者、畜禽收购者、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和畜禽产品经营者,是肉品卫生和质量安全的直接责任者,要诚实守信,守法经营。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畜禽养殖者、畜禽收购者、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和畜禽产品销售者依法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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