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银川市政府
【发文字号】 银政办发[2010]41号
【颁布时间】 2010-04-16
【实施时间】 2010-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1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规范劳动保险基金收缴拨付工作,加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管理,提高基金管理水平,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22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劳保基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从“保民生、促稳定”的高度抓好劳保基金管理工作
  银川市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劳保基金)收缴工作始于1999年,在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劳保基金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对解决建筑施工企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资金来源和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基金收缴规模不断扩大,2009年市级收缴额历史性地突破亿元,占全区劳保基金总收入的一半以上。当前,我市劳保基金收缴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拖欠劳保基金和办理缓交程序不规范等情况还比较普遍,对此,我们必须从思想上、认识上予以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基金统筹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建筑市场公平竞争、实现保民生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抓手。劳保基金收缴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加强效能建设,努力在完善制度、提升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上有新的突破,在推进劳保基金的收缴、拨付、管理上实现新的跨越,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一) 加强劳保基金征缴管理,提高收缴率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统一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99]38号)和《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09]227号)文件精神,强化措施、明确责任、严格把关,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劳保基金收缴管理工作。要加大征缴工作力度,按时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年度劳保基金收缴、清缴管理的目标任务,确保征缴工作落到实处。
  (二)规范劳保基金缓交审批程序
  1、劳保基金原则上不得办理缓交。
  政府投资的公共设施、公共事业建设等项目,如建设资金不足确需缓交的,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缓交手续。
  2、房地产等社会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办理缓交。
  3、目前已经办理缓交的项目,除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外,其它项目已办理缓交的劳保基金,必须在2010年6月底前由建设部门全部清缴,并收缴企业缓交期间应付的滞纳金。建设部门要认真组织安排清理工作,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并主动向相关部门通报,接受相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同时,将工作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部门汇报。
  (三)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劳保基金管理部门收取的劳保基金要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或国库,停止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缴分离有关问题的复函》(宁财<综>发[2001]293号)文件中“关于劳保基金相互划转后,直接进入劳保基金管理部门各自支出帐户”的规定。撤销建设主管部门或劳保基金管理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劳保基金返还(划拨)账户和经费账户。自文件下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银行账户余额清算并划转到指定财政(国库)专户。自治区、市、县(区)相互之间代收的基金,应在每季末10个工作日之内,由劳保基金管理部门核实后交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相互划转,同级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之内将劳保基金相互划转到相应的财政专户或国库。
  (四)不断完善劳保基金管理制度
  1、建立与财政管理相适应的基金管理财务制度,完善优化劳保基金财务管理流程,监督企业按规定及时缴纳并用好劳保基金。
  2、建立劳保基金收缴管理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并纳入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效能考核之中。
  3、每季度安排拨付给企业的基金由劳保基金管理部门提出计划,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支出计划,按下达的支出计划通过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将资金直接拨付给施工企业。
  4、扩大劳保基金使用范围。劳保基金在保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交纳的前提下,可以扩大到基本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不拨付劳保基金。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