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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银川市政府
【发文字号】 银政办发[2010]41号
【颁布时间】 2010-04-16
【实施时间】 2010-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1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5、取消二次拨付管理规定。劳保基金按企业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金拨给施工企业后,年度基金仍有结余的,可由劳保基金管理机构将结余基金计入该企业专户,其专户积累的基金用于该企业“以丰补欠”,确保施工企业及时向社保部门缴纳职工社会保险金。
  6、对施工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负担重且劳保基金又明显不足的,经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动用政府专项资金和风险积累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调剂补助。对缺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企业补助不超过50%,对缺额在20-50万元(含50万元)的企业补助不超过45%,对缺额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企业补助不超过40%,对缺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补助不超过35%。调剂补助的劳保基金由财政部门通过财政专户或国库,直接拨付施工企业。
  7、降低劳保基金管理部门征收手续费,将手续费的提取比例控制在2%以内。由财政部门核实后,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拨付劳保基金管理部门,专项用于开展此项工作的支出。
  
  三、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1、加大劳保基金运行的监管力度。劳保基金是建筑施工企业给职工交纳养老保险的重要资金来源,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要积极研究探索风险防范机制,尤其是要加强对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的风险防范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各级财政、建设、住房保障、发展改革、审计、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能,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2、各级劳保基金管理部门要对拨付给企业的劳保基金的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全面检查,凡基金被挤占、挪用的,一律暂停拨付劳保基金,并责令企业限期进行整改。
  3、由各级监察、财政、审计、建设、住房保障、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劳保基金管理部门收缴、拨付劳保基金情况,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及时纠正劳保基金管理部门在基金收缴、拨付中出现各种违规违纪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对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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