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皖教基[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4-16
【实施时间】 2010-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1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校内留守儿童之家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四)组织社会实践活动。注重引导和拓展留守儿童与社会接触,开阔眼界、开阔视野、开阔心胸,增长见识、增长知识、增长才干。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开展夏令营、冬令营、调查走访、劳动体验、科技探秘、关爱老人、保护环境、公益活动等各类社会实践活动,让留守儿童尽可能地走进自然、走进城市、走进企业、走近名人、走近故事,使留守儿童广泛汲取社会生活的丰富营养,强基固本,茁壮成长。
  (五)培养独立合作能力。注重培养和增强留守儿童自尊、自信、自立、自律的意识,提升他们善于沟通、和睦相处、团结协作的本领。通过开展“自己的事情自己做”、“困难面前我能行”等活动,培养孩子动手操作能力、独立自理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和团结合作能力。
  (六)进行心理健康疏导。注重了解留守儿童产生的心理问题,针对存在问题,抓好人文关怀,促进心理健康。组建一支心理教育队伍,与留守儿童面对面、心贴心地开展工作。对带有倾向性、易发性、规律性的心理问题,实施重点教育疏导,把解决心理问题与抓好生活关怀结合起来,做到及时发现、正确疏导、悉心矫正、有效化解。
  
  七、工作要求
  (一)因地制宜,注意实效。各地要立足于明实情、举实招、办实事、求实效,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如实了解和把握辖区内留守儿童的分布情况、基本现状、迫切需求和变动趋势,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和计划,采取坚实有效的工作措施。在留守儿童之家建设过程中,可以首先选择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基础条件相对较好、社会需求相对迫切的地方进行,抓好试点以点带面。对已经创办一段时间且取得明显成效的留守儿童之家,要认真总结经验,继续巩固提高,精心打造品牌,扩大社会影响。要把“让留守儿童满意,让外出父母放心,让社会舆论认可”作为衡量留守儿童之家建设效果的标准和工作目标。
  (二)整合资源,形成合力。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留守儿童之家的建设工作,做到人、财、物、智的有效集聚,发挥整体效应。各级教育部门要按规划有序推进留守儿童之家建设,规范留守儿童之家管理,不断扩充数量、扩大规模、提高质量,发挥留守儿童之家主阵地作用。要协调宣传部门广泛宣传留守儿童之家创办的目的意义,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造浓齐办共建的社会氛围。要积极争取各级关工委、妇联、团委的支持,广泛发动、精心组织“五老”队伍、爱心妈妈、青年志愿者,积极投入留守儿童关爱工作,担任留守儿童之家的临时父母、兼职教师和知心朋友。要会同司法部门加强法制教育,维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关安全保障。会同公安、文化、工商等部门持续开展留守儿童之家周边治安及文化、生活环境集中整治活动。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经费支持。努力促使各部门齐抓共管、齐心协力、尽心竭力地做好留守儿童之家的建设工作,增强留守儿童的归属感,广大家长的认同感,社会各界的责任感。
  (三)严格考核,落实奖惩。留守儿童之家建设是我省留守儿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纳入2010年民生工程。省将制定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建设工作考核办法,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和方法。在开展民生工程考核的同时,将此项工作列为对县级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检查考核结果在全省进行通报,并作为奖励的依据之一。各市、县(区)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检查制度,落实考核办法,推动工作有效开展。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