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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黔府办发[2010]30号
【颁布时间】 2010-04-16
【实施时间】 2010-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1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档案局(贵州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省档案馆)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档案局(贵州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省档案馆)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贵州省档案局(贵州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办公室、贵州省档案馆)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精神和十届省委常委会第74次会议决定,设立贵州省档案局(贵州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贵州省档案馆),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省档案局(省档案馆)的职责。
  (二)划入原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三)划入原贵州年鉴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档案和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拟订全省档案和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编纂方案、年度计划及档案、地方志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监督、指导和检查全省档案、地方志工作,协助查处档案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组织开展档案及地方志理论研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全省档案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有关工作。
  (五)收集和接收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及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承担贵州省自然、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历史与现状资料的收集工作。
  (六)整理及保管档案、地方志文献及其他地情资料,承担省档案馆馆藏档案、地方志文献及其他地情资料的安全责任。
  (七)组织开发利用档案、地方志及其他地情资料资源;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负责发布档案、地方志文献及其他地情资料信息,为社会利用档案、地方志文献、地情资源提供服务;收集政府公开文件,依法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服务;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社会教育服务工作。
  (八)拟订全省档案和地方志信息化建设规划,管理档案资料信息资源库和地方志资料数据库;监督和指导全省电子文件档案的管理工作。
  (九)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档案局、国家地方志指导管理机构、贵州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档案局(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省档案馆)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调机关政务;拟订全省档案、地方志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起草综合性文稿;负责文电、档案、机要、保密、会务、督办等事项;负责机关办公自动化的组织实施;负责机关财务、车辆、公产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起草地方性档案、地方志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档案、地方志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档案、地方志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执行档案、地方志法律、法规的情况,协助查办违法行为和案件;承办有关档案、地方志行政许可事项;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三)业务一处。
  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各级各类档案馆的业务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省直机关、人民团体的档案工作;起草档案馆(室)档案工作制度和业务工作标准并组织实施;审核档案馆网建设的布局、规划;指导各级各类档案馆的建设和档案抢救保护工作。
  (四)业务二处。
  负责监督指导企业、事业单位、重点工程项目档案以及农业农村档案工作;起草企业、事业单位、重点工程项目和农业农村档案工作的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企业、事业单位档案管理等级认定的审核工作;指导并参加重点工程项目竣工后的档案验收工作;指导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的处置工作。
  (五)业务三处。
  负责规划、组织、检查省级专志编修工作,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负责省级专志编纂业务指导、稿件审改,协助做好省级专志的总纂、审定及出版审查工作;负责旧志整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地方志理论研究工作。
  (六)业务四处。
  承担规划、组织、指导、检查市、县级志书的编纂工作;负责市、县级志书编修的调研、协调和志稿审改工作;协助做好市、县两级志书的审定验收和出版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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