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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业务五处。 承担规划、组织、指导、检查全省年鉴的编纂工作;承担全省年鉴编纂的调研、协调、审核和验收工作;负责编辑出版发行《贵州年鉴》。 (八)业务六处(贵州省电子文件档案管理中心)。 拟订档案信息化建设规划及相关标准;指导全省档案、地方志信息化工作;监督、指导全省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电子文件档案管理工作;承担数字化档案馆建设;负责馆藏档案、资料的数字化工作;负责计算机网络及软件的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系统及档案地方志信息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九)业务七处。 负责省直机关、人民团体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期满档案的接收进馆工作;负责地情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承担全省各级志书在国内、省内的交换工作;调查了解散存在社会上的重要档案、文献资料情况,拟订档案文献资料征集标准及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馆藏档案的鉴定工作;承担对馆藏建国后档案的解密、降密工作,负责确定馆藏档案开放与控制的范围;承担馆藏声像档案保养、剪辑和复制。 (十)业务八处(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中心)。 负责省档案馆馆藏档案、地方志文献等资料的规范化、科学化保管和统计工作;落实档案、地方志文献等资料保管的规章制度,负责档案、地方志文献等资料库房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向社会提供档案、地方志文献等资料利用服务工作;收集整理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他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依法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服务。 (十一)业务九处(贵州省档案资料缩微复制中心)。 负责机关消防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省档案馆大楼设备的管理保障工作;承担重要、珍贵和利用频繁的档案资料缩微复制工作;承担破损、褪变的重要及珍贵档案、地方志文献等资料的托裱、修复等抢救工作;负责档案的消毒处理工作;承担全省档案系统缩微人员和修复专业人员的培训及业务技术咨询服务工作;指导各级各类档案馆的缩微复制工作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十二)业务十处。 负责馆藏档案史料、地情资料编纂、研究、编译及咨询工作;依法向社会公布、出版、发行档案史料,提供档案资料信息服务;整理、点校旧志和地方文献;起草档案、地方志科学技术研究规划;组织开展科研项目的立项、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工作;承担贵州省档案学会、贵州省地方志学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宣传处。 负责档案和地方志宣传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档案和地方志宣传教育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大型活动所涉及的史料的拍摄、制作、宣传报道工作;承担馆藏档案、地情资料陈列展览的选题、设计、展品收集和布展;负责档案、地方志信息网站信息工作;承担《贵州档案》、《史志林》的编辑、发行工作;承担《中国档案报》贵州记者站和《中国档案》贵州通联组的工作。 (十四)人事处(贵州省档案地方志干部教育培训中心)。 承办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计划生育等工作;拟订机关及全省档案、地方志干部培训计划和档案、地方志干部教育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省档案、地方志干部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承办全省档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相关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党群和目标绩效管理工作。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档案局(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省档案馆)事业编制122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其中,局长(主任、馆长)1名、副局长(副主任、副馆长)3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37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0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原省档案局(省档案馆)成建制划入省档案局(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省档案馆)。 (二)原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成建制划入省档案局(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省档案馆)。 (三)原贵州年鉴社成建制划入省档案局(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省档案馆)。 六、附则 本方案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