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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长安委办字[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4-16
【实施时间】 2010-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1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直属企业:
  近期,市委书记高广滨、副市长肖万民在听取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专题汇报后,明确指出:要在全市各行业领域立即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限期整改安全隐患,尤其是要强化高危行业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所有重大安全隐患都要挂牌督办,确保不能发生恶性、群死群伤等安全生产事故。为贯彻落实高广滨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要求,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在全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深刻领会高广滨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针对本地区、本行业的特点,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认真研究解决隐患排查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切实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排查治理工作重点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前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再次深入排查治理道路交通、消防、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公用事业等行业领域的安全隐患,监督检查高危行业和建设项目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对于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区分性质和程度,区分轻重缓急,指导企业及有关单位制订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资金,强化整改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坚决进行治理。
  
  三、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分工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协调和调度工作;监督检查全市工商贸、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检查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职工安全教育和有关人员培训情况;加强安全检查,坚决防止瓦斯、透水、冒顶等典型事故的危害;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严格检查、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公安交警和交通部门,负责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预防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为重点,加强事故多发点段排查整改、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员的考核培训工作,严把准入关口;依法打击、取缔非法运输,严肃查纠带病车辆上路、无证经营、农用车非法载客、客货混装以及超员、超载、超限、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违规违章行为。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消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在巩固以往火灾隐患排查的基础上,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防御火灾能力,把商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宾馆、饭店、学校、医院、车站、旅游景点及小商业网点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防火设备、设施作为检查排查的重点。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单位,坚决进行整改。对整改措施不落实的单位,要坚决依法予以停产、停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针对建筑施工旺季,各种隐患增多的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对在建工地的脚手架、基坑支护、模板工程、施工用电、“三宝”“四口”防护、物料提升、施工用电、塔吊和起重吊装、外包工程项目等建筑安全关键环节和部位进行检查和治理。
  质监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大型娱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和危险化学品容器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检查的重点是小造纸厂、小酒厂、小豆制品厂、小化工厂、小木材加工厂等安全管理薄弱,事故隐患较大的“五小企业”的特种设备。加强对设备容器的制造、安装、使用、检测检验等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制度,坚决查处非法制造、改造、安装和使用以及无证操作、超期不检、无技术档案等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市政公用部门,负责排查治理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以及公共交通等行业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重点针对城乡结合部和乡镇等无营业执照,安全隐患严重的小厂、小修理部和小作坊,进一步遏止事故源头。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针对采矿许可证过期仍然进行生产和非法盗采国家资源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防止非法开采导致事故发生。
  供电、发电、通信等其他重点单位,要开展自查自纠,查清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查清本单位存在的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认真检查易发生事故的每一部位,做到严密监控,措施得力,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暂时不能得到整改的,要逐级上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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