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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0]69号
【颁布时间】 2010-04-16
【实施时间】 2010-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2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三、处理好以下几个具体问题
  (一)准确把握政府信息的适用范畴。 《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二)明确“一事一申请”原则。在遇到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时,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同时,对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的情况,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三)妥善处理研究课题类申请。对于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申请,因其不同于《条例》规定一般意义上的申请,且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设置依申请公开的立法本意,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方式作出调整。对于课题研究所需政府信息,若已经主动公开的,可告知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部门统计年鉴、相关公开出版物和档案馆、图书馆信息查阅点等渠道自行查阅。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向相关行政机关分别提出申请。研究课题类申请范围广、针对性强,在处理此类申请时,要加强调查,认真研究,慎重稳妥处理,确保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尽量公开,能部分公开的部分公开,不能公开的要耐心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四)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力度。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是《条例》规定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两种基本方式,二者相辅相成。全面、及时、准确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以大大减少依申请公开数量。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都应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力度,增强主动性、权威性和实效性。凡是《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事项,都应及时、全面、主动公开。要在抓紧编制或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基础上,不断更新和细化本地区、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范围,抓紧对本地区、本系统所涉及政府信息哪些可以公开,哪些可以部分公开,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供本地区、本系统各单位依循。
  (五)做好依申请公开收费的有关准备工作。自治区物价局、财政部门已经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了我区依申请公开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印制了有关票据。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到本级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收费手续。收费时不得超出应收费的范围和标准,确保依申请公开的顺利进行。
  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对于需要或者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主动公开,尽量避免将公共性政府信息只向个别申请人公开,以减少对同一政府信息的一再申请,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四、建立健全监督保障制度
  (一)加强评议考核及责任追究。各市、县 (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要把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抓紧制订完善考核办法,明确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要建立社会评议制度,把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并根据评议结果完善制度、改进工作。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及时对本辖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切实推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高效、有序、稳妥运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将定期不定期地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和保密审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将按照《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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