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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建委(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建设局、房产局: 4月13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全国建设系统贯彻国办发4号文件,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电视电话会议。会议对今年如何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了认真贯彻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做好全省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工作,结合全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着力解决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促进住房消费和投资,实现保增长、扩内需、惠民生的目标。 (一)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各地应全面落实国家、省已经出台的土地供应、税收减免、金融信贷等支持政策,进一步制定完善保障性住房具体细化、可操作性强的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要制定出台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指导性文件。要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配建办法、分配方案、建后管理办法、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办法等制度,解决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分配、建后管理等难题。 (二)编制规划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各地要抓紧编制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落实到项目、地块,明确目标任务。各地要编制廉租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2010至2012年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建设规模,并与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住房建设计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要分解落实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落实到具体地块,明确套型结构比例等控制性指标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三)大力筹措资金,破解资金瓶颈。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积极争取中央、省各类专项补助资金,做好建设资金筹措工作。各地要通过采取减免各项行政事业收费与经营性收费等措施,降低工程建设成本。要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和房地产税中提取相应比例的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积极协调金融部门,把金融贷款工作落实到位。鼓励和引导开发企业、居民个人出资,不断拓宽融资渠道,多渠道解决配套资金,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保证工程建设按计划进度进行。各地可以统筹使用中央下拨的预算内投资补助和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把中央廉租住房补助资金与其他棚户区改造资金打捆使用。同时,要加强资金监管,严格执行专户存储,确保专款专用。 (四)做好项目申报,加快项目建设。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确保按时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各地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改委文件要求,于4月底前抓紧完成国有工矿棚户区项目申报工作。要继续抓好2009年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确保年底前竣工入住。要把2010年保障性住房责任状确定的廉租住房和城市棚改(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任务落实到位,做好项目备案工作。进一步抓好新建廉租住房和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工作,确保6月底前建设项目全部开工,保证保障性住房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五)探索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制度,逐步解决“夹心层”住房问题。为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特别是刚就业职工、进城务工人员阶段性住房问题,各地要按照国家要求,充分利用中央资金支持政策,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2010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探索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公共租赁住房可建成集体宿舍或成套住房,可以由当地政府或企业投资建设,成套住房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六)加强建后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各地要坚持保障性住房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寓服务于管理,以服务促管理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建后管理水平。要加强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规范审批程序、严格审批管理,保证审批工作公开透明,住房分配公平公正。要加强建后管理服务,引导保障对象合法行使权利和履行缴纳租金义务,有效解决“住得起”问题。 (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各地要按照向省政府递交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目标责任状,落实工作责任,狠抓项目落实,严格监督检查,认真落实国家有关住房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精心组织,精心施工,保证建筑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各地要对本地区和所辖县(市)计划落实、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进度等进行定期自查和重点督查,并做好接受国家、省各类专项检查的迎检工作,坚决把好事办好,让老百姓住上“放心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