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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在第一、二类参评单位中进行,采用百分制,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市纪委领导对参评单位全年政风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市评议办负责汇总统计。 (三)工作考核。工作考核采用百分制,由市评议办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考核,考核方式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内容包括政务公开(含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和电子政务建设)和12345政府服务热线办理情况等。 (四)社会舆论评议。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发布调查问卷,接受群众评议。 (五)市政风行风监督员评议。在平时明察暗访的基础上发放调查问卷由政风行风监督员对评议对象进行测评。 (六)县区评议。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评议结果以一定的加权数计入部门评议结果。 六、结果运用 评议采用百分制。第一、二类参评单位,问卷测评占35%,工作考核占25%,综合评价占20%,社会舆论评议占5%,县区评议占10%,市政风行风监督员评议占5%。第三类参评单位,问卷测评占60%,工作考核占30%,市政风行风监督员评议占5%,社会舆论评议占5%。 (一)第一、二、三类单位评议结果分别列前三名的为当年度政风行风评议先进单位,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连续两年被评为前三名的,其单位在市政府目标考核中按省部级标准给予加分;连续三年被评为前三名的,其单位在市政府目标考核中除按省部级标准加分外,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给予个人记三等功奖励。 (二)评议结果为后二名的参评单位,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第三类单位由其主管部门进行诫勉谈话),并在当年度市政府目标考核中予以扣分;连续两年为后二名的,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当年政府廉政工作会议上作出专题发言;连续三年为后二名的,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市委作出组织处理。 (三)本年度因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被“一票否决”的,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不得被评为“政风行风评议先进单位”、“群众评议满意处室”和“群众评议满意基层站所”。 省部驻肥单位被评为后二名的,由市政府纠风办领导对所在单位负责人进行谈话,并将评议结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每年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开。 七、评议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每年5月底前,各参评单位成立组织,并进行层层发动,广泛动员。让所有干部职工进一步提高认识,端正态度,增强参加评议的责任感、紧迫感。 (二)自查自纠。每年6月底前各参评单位针对往年评议出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自查自纠,并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三)每年7月初开始,市评议办将组织人员不间断地深入各参评单位及服务对象进行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当场纠正或反馈,对指出或反馈的问题,各参评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市评议办汇报。否则,在总评成绩中扣除相应分数。 (四)每年12月份进行民主测评和综合评价,次年2月底前进行汇总统计,最终结果予以公布。 八、评议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政风行风评议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任务,层层抓好落实,确保评议工作顺利进行。 (二)注重实效,加强整改。被评议部门和行业要将评议工作与促进政风行风建设相结合,主动向社会公布本单位政风行风建设的工作目标和承诺内容,认真听取企业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要把整改工作贯穿于评议活动的始终,探索和建立政风行风建设的长效机制,促进政风行风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 (三)加强宣传,树立典型。要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大力宣传政风行风建设的先进典型和取得的成果,充分发挥正面典型的激励、引导和示范作用。 (四)强化监督、严肃纪律。评议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编造、隐匿或销毁评议资料,严禁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严禁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买票,严禁接受被评议部门和行业安排的请客送礼、娱乐活动和旅游考察,严禁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议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人员。组织评议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参评单位违反规定的,直接列为本年度评议不合格单位,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