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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特别是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的情况;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尤其是了解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实施、大额度资金使用的情况; (四)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五)开展作风建设和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七)区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 巡视组还应当对被巡视地区、单位纪检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上述情况进行了解。 第十六条 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承担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二)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向巡视组传达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决策和部署;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向区纪委、区党委组织部提出巡视干部调配、任免的建议; (四)配合巡视组对区党委及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 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程序和方式 第十七条 对地(市)党委和同级人大工作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政府(行署)、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在每届任期内开展1至2次。 对县(市、区)党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在每届任期内一般应开展1次。 对其他单位的巡视和专项巡视,由区党委决定。 第十八条 区党委巡视办拟定年度和阶段巡视工作计划、方案,报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九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区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审计、信访等部门,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多渠道收集信息。 第二十条 巡视组应当根据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区党委巡视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区党委巡视办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将巡视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视地区、单位,并协调安排巡视组进驻事宜。 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通报开展巡视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视目的和任务。 第二十三条 巡视工作应当依靠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开展。被巡视地区要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巡视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以及巡视组的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并通过内部通报等方式公布。 第二十四条 巡视组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党委(党组)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列席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召开由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离退休老干部代表和干部群众代表等参加的听取意见座谈会; (五)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八)以适当方式对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单位或部门进行走访调研,必要时可采取“暗访”的形式; (九)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要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深入了解。 巡视组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 第二十五条 巡视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视组应当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区党委管理的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二)被巡视地区、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四)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特殊情况下,巡视组可以直接向区党委主要领导同志汇报以上巡视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