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2.对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和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市、县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合同和工程进度,及时审核拨付工程款项,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3.市、县财政主管部门必须配合做好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及时审核拨付补贴资金。 4.加强对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工程预、结(决)算审查,有效节减项目建设资金投入,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5.市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县廉租住房建设和保障的进展情况,制定市政府给予各县资金补助的标准,加大对市辖县,特别是贫困县的资金投入力度。 (三)落实土地供应和各项优惠政策 各县(区)、开发区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落实关于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支持廉租住房建设的各项税收政策。对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和城市危旧住宅、棚户区改造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对暂未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的中央投资补助项目,可采取协助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先行用地等措施,确保如期开工建设。在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配建套数、建设标准、回购价格或收回条件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 (四)合理规划廉租住房建设 廉租住房建设按照“科学选址、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建设选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方便群众生活、就业、子女就学的区域。规划设计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相衔接,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五)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房源 1.各县(区)、开发区要加大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力度,加强相关政策的支持。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中,使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改造新增的住房纳入廉租住房房源,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出台政策鼓励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及经济适用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 2.各县(区)、开发区加大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力度,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集中力量解决征地拆迁遗留问题,尽快完成已取得征地预公告项目的征地工作,促进项目开工建设。同时,推行征地、补偿、保障“三同步”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用地手续和征地拆迁,做好被征地拆迁人员的经济补偿及安置工作。加快廉租住房建设进度,抓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工程尽早竣工并交付使用。 3.市房产局加快对危旧直管公房改造的步伐,运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将符合规划要求的危旧直管公房改造成廉租住房。 4.市、县财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使用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对用于租赁补贴发放后的节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安排用于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 六、监督管理 (一)落实目标责任制 市政府对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每年签订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目标责任,加强监督考核。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明确具体措施,切实做到规划到位、用地到位、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确保分配公平。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对廉租住房建设工作力度大、任务完成好,质量、安全、进度、资金管理达到规定要求的县(区)、开发区,市政府将给予通报表彰;对执行不力、不能完成责任目标的县(区)、开发区,市政府将进行通报批评。 (二)加强建设项目管理 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加强项目审批管理,各级建设、发改、规划、财政、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建立行政审批快捷通道,实行并联审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本部门承办的行政审批手续,确保按期实现工程建设目标。项目建设业主单位要严格执行投资计划,定期向住房保障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