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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农业机械发展中心(太原市农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太原市农业机械发展中心(太原市农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9〕29号)和2009年12月29日市编委会议精神,设置太原市农业机械发展中心(市农机局),正县级建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为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职责 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职责 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农机化方针政策,拟定农机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职责划入市农业委员会。 (三)增加职责 1.指导、协调、服务涉及安全的农机生产、销售、使用、操作活动。 2.培育发展农机示范基地。 3.组织农机跨区作业。 4.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 5.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6.农机职业技能鉴定。 7.农机报废和回收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参与研究制定农机化发展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农机管理规章制度并具体组织实施。 (二)起草有关农机化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参与编制农机化重大项目发展规划。 (三)负责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规划和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农机组织服务、生产、经营活动,组织农机跨区作业,指导全市农机供应工作,负责农机管理、销售、维修、操作人员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农机维修网络网点建设,负责农机维修单位和维修人员技术等级的审核、定级、发证和质量监督;负责农机化生产信息收集、技术分析、报告、发布和反馈;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 (四)负责农机化建设项目考察、论证、立项、审批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开展农机执法,联合有关部门查处假冒伪劣农机商品。 (六)负责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农机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宣传教育;负责农机注册登记、牌证核发、安全技术检验、报废和回收;负责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考核、发证、审验;负责农机安全事故处置,依法纠正、处罚农机违章;指导和监督农机安全技术培训;指导、协调、服务涉及安全的农机生产、销售、使用、操作等活动;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七)负责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的研发、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指导、服务农机科技教育、科普宣传;组织开展农机科研开发和技术攻关,培育发展农机示范基地;参与国家、省农机化科技技术合作项目及农机化发展战略、课题研究工作。 (八)争取农机化发展项目资金,负责农机资金管理和检查验收及农机化统计工作。 (九)负责农机新产品先进性、适用性检测评估和鉴定,负责农机产品质量调查和监督检查。 (十)拟定农机鉴定检验标准、使用技术状态标准、作业质量标准和服务收费标准,受理农机产品质量问题投诉,协调解决农机产品质量纠纷。 (十一)管理农业机械科学研究所,指导农机学术团体、社会团体活动。 (十二) 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以上职责涉及的行政职能经授权或委托履行。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机械发展中心(市农机局)设9个内设处室和机关党总支。 办公室 负责处理机关日常事务和综合性、全局性、协调性工作;负责文秘、档案、机要、信访、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制定及督促检查落实;负责农机化发展调查研究和宣传工作;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安全保卫、消防、后勤服务等工作。 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工资、职称、干部职工培训教育、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公费医疗、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 计划财务处 参与拟定农机化结构调整、农机化发展战略、区域规划;承担编制农机化资金投入、物资计划并监督执行;拟定申报机关和所属单位基本建设计划、农机事业经费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承担固定资产资金管理;指导农机系统财务培训和管理,监督检查财经纪律执行情况,承担农机化资料调查统计编报等工作。 装备发展处 制定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和发展计划,负责农机补贴资金申报立项、安排使用和检查监督;承担农产品加工机械发展指导和技术推广、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查禁假冒伪劣农机产品,受理并依法处理农机质量问题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