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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办发[2009]145号
【颁布时间】 2009-12-29
【实施时间】 2009-1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3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太原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9〕29号),设置太原市民政局,正县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职责
  
  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职责
  
  1.农村村务公开组织协调职责。
  
  2.新农村社会建设组织协调职责。
  
  3.促进全市慈善事业职责。
  
  4.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职责。
  
  5.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表彰职责。
  
  (三)加强职责
  
  社会救助,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拟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监管责任。
  
  (三)负责全市优待抚恤、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指导全市优抚事业单位标准化建设。
  
  (四)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五)负责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和退休士官的接收安置、政治生活待遇落实工作,指导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和军用饮食供应站建设管理、服务保障。
  
  (六)负责全市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和复员干部接收安置和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县(市、区)安置工作。
  
  (七)拟定救灾工作政策,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并发布灾情,管理分配省市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八)牵头拟定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工作。
  
  (九)承担全市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名命名、更名及标准化处理工作,指导城镇地名标志和门牌设置管理工作。
  
  (十)负责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管理,协调、处理行政区域内边界争议。
  
  (十一)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建议。
  
  (十二)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管理福利彩票公益金,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三)拟定婚姻、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社会孤儿收养登记工作;指导全市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五)承担各类民政信息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基层民政组织建设和民政系统干部培训、教育、表彰等工作。
  
  (十六)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 12个内设处室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纪检监察机构。
  
  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提案办理、安全保密、基建维修、信访、民政信息建设管理工作;承担相关新闻发布组织协调、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承办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工作,承担机关外事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民政系统人员培训规划,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全市基层组织建设和民政系统培训、教育、表彰等工作。
  
  民间组织管理处
  
  拟定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社会团体登记审批、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批,依法对市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进行监督。
  
  优待抚恤处(太原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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