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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太原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9〕29号),设置太原市房产管理局(简称市房产局),正县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职责 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职责 原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增加职责 1.全市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产权产籍和登记管理工作。 2.指导全市住宅室内装饰装潢业发展,负责房屋装饰装潢资质管理。 (四)加强职责 房屋租赁管理,房屋出租登记备案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全市房产行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参与拟定全市房产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拟定全市廉租房、旧城(棚户区)改造等住房保障发展规划。 (二)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行政管理执法工作,负责立案调查、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推行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监察,纠正违规违法行为;负责全市房产行业普法教育工作。 (三)指导全市房产行业管理工作,承担直管公房管理和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指导直管公房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工作。 (四)指导全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住房保障有关政策;负责全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管理、旧城(棚户区)改造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范围内房屋拆迁管理和监督,审定房屋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拆迁单位资格资质,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负责被拆迁房屋权属档案和灭籍管理;管理监督全市拆迁安置工作。 (六)对全市物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指导县(市、区)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负责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归集和管理;参与住宅小区建设规划和验收工作;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潢管理、房屋装饰装潢企业资质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和物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七)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省城住房制度改革综合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实施;编制全市中长期房改规划并组织实施;测算全市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出售价格和租金标准;负责公房出售工作。 (八)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市场监管,规范房产行业市场行为,建立房产项目预警预报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定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市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定期发布房屋重置价格信息;负责审核商品房预(销)售,颁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负责管理全市各类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产权产籍管理及房屋登记工作;指导房产行业中介机构工作。 (九)拟定全市房屋租赁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市房屋出租进行登记备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房屋租赁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租赁市场秩序。 (十)收集整理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房产交易、房屋登记管理等信息,建设信息化规范化管理平台。 (十一)制定全市房产行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本行业专业技术培训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各县(市、区)房产管理业务指导协调和房产行业协会、估价师学会、物业行业协会等有关社团组织指导工作。 (十三)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房产管理局设13个内设处室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纪检监察机构。 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对外联络、规章制度制定、综合性文稿起草、督查督办、信息宣传、会议组织、文书档案管理、提案办理;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双拥”、保密、目标责任制制定工作;承办市长办公电话、12319、12345便民热线相关工作和机关后勤保障工作;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