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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湘政函[201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4-15
【实施时间】 2010-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4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

[接上页]

  3、本办法规定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视被拆迁房屋的不同结构和所属类别,按货币补偿或自拆自建方式计算拆迁补偿金额,并结合成色计算补偿。使用次品和劣质材料或未达到质量标准的装(修)饰项目应减少补偿,直至只补偿人工工资。
  
  4、本办法规定的各类被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均已包括房屋宅基地的平整,符合结构要求的砖、石、桩基础、阳台、踏步及其扶手、护栏等以及出檐、出梢的屋面。
  水电齐全包括:所有灯具、开关、插座、管线和明线、电表、电风扇、排风扇、水管、水阀、水龙头、水表、洗脸盆、浴盆、座(蹲)式大便器等常用的水电设施。包括各类空调、有线电视、电脑宽带、电话、电热水器、淋浴器、浴霸的移装费用。房屋的墙、门、窗、平顶、楼面、地面、屋面、排水、室内外装(修)饰等,不符合所属类别的结构、装(修)饰要求的,按补偿标准作核减处理。
  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应视其质量、新旧程度结合成色计价补偿。实行自拆自建的补偿价还包括原房拆除、旧料堆码、搬运至重建地、重建宅基地填、挖土方、基础砌筑及“三通一平”等项目。
  
  5、本办法所称房屋内外附属设施是指被拆迁房屋主体及装(修)饰所有的生产生活设施。
  
  6、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实际营业和生产用房面积是指合法批准建筑面积减去厨房、厕所、楼梯间等辅助房的面积。
  
  7、凡按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归征地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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