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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临汾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临政办发[2010]23号
【颁布时间】 2010-04-15
【实施时间】 2010-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4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以及《关于加快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函〔2009〕184号)拟定的《临汾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临汾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函〔2009〕184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的能力,推进全市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统筹目标
  按照《意见》和《办法》要求,2010年要在全市建立起保障能力相对较强、制度体系相对完善、工作程序相对规范、管理服务相对优化和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做到全市工伤保险业务管理“六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基金预决算和财务账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信息管理。
  
  二、统筹原则
  (一)工伤保险基金由市统一管理、使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按照规定建立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上解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各县(市、区)历年积累的工伤保险基金,经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全额上缴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区)不再设立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根据工作需要保留工伤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和支出过渡户。
  (二)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当地工伤保险的第一责任人;人社部门是当地工伤保险的直接责任人;经办机构是当地工伤保险的具体责任人,负责做好工伤保险扩面、征缴、稽核、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县级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负担。
  (三)工伤认定决定由市人社行政部门根据《条例》规定作出。工伤医疗机构、工伤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资格由市人社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工伤职工及工亡亲属劳动能力鉴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四)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基金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按照规定与取得相应资格的工伤医疗机构、工伤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进一步加强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的经办业务管理工作。
  (五)加快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工伤保险信息系统纳入全市“金保工程”建设,统一施工,统一管理。市县两级人社部门要抓紧建立参保登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一体化的信息系统。做到软件统一、标准统一、资源共享、安全高效,为推进市级统筹提供必要的信息技术支撑。
  
  三、统筹办法
  (一)基金管理
  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和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费收缴和支付。各县(市、区)基金收入于每月25日前上缴市工伤保险管理鉴定服务中心收入过渡户,由市中心汇总后,每月月底前划入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基金支出原则按月上报支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入市中心支出户,再由市中心拨付各县(市、区)支出户。
  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征缴票据由市中心统一向市财政部门申领、核销;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向市中心申领、核销。全市的工伤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统一加盖“临汾市工伤保险管理鉴定服务中心基金财务专用章”。
  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按全市当年征缴总额20%提取,其滚存结余总额不应超当年基金征缴总额的30%。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申请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如仍有缺口,由市人民政府垫付。
  工伤预防费、工伤认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和宣传科研费在有关规定标准内,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据实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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