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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基金征缴 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在“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下,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及劳社部发〔2003〕29号《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对各参保单位核定缴费基数和费率。对矿产资源类的用人单位实行一次性趸缴的办法。实现参保单位全员、足额、实名制缴费。 费率的浮动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行业差别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意见,经市中心批准实施。 (三)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和支付 市中心负责市本级参保用人单位工伤人员及全市1-4级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的待遇审核和支付工作并建档;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参保用人单位5-10级及不达等级工伤职工的待遇初审,经市中心复核、审批后进行支付工作并建档。市中心对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待遇支付情况进行稽核和监督。 市中心对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支付情况预拨一定数额的备付金。 (四)基金预决算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由市级经办机构统一编制,市对各县(市、区)的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编制以省下达的目标任务、各经办机构上年度基金收入情况以及当年增减因素为依据,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计划,报市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并呈市人大批复。根据市人大批复的预算,将任务分解至市县两级政府完成。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基金收入预算和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制定工伤保险费月征缴计划和清欠计划,加强征缴,确保收入任务完成;按照基金支出项目和标准支付各项待遇,严格控制超预算支出。对当年基金收支缺口,按照动用历年滚存结余、动用基金储备金、申请上级基金调剂金、同级财政补助的顺序给予解决。对由于县(市、区)未完成收入预算或超预算支出(不包括因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形成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五)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 工伤协议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工伤康复机构资格经市人社行政部门确定后,由市中心统一签订服务协议。协议机构如果存在服务不到位、手术分解收费、弄虚作假情况以及超出《药品目录》、《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三项目录标准范围费用大于5%,且未明确告知并征得患者、用人单位同意自付的,将予以单方解除协议并报市人社局撤消相应资格。 (六)信息数据管理 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用人单位人员名单、工资基数、工伤待遇等数据录入及变更要及时准确,做到当天录入当天入库。凡更改库内数据,必须履行审批手续。计算机在操作使用过程中,要做到安全保密。 四、工作步骤 全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准备工作,从2010年4月开始至2010年7月30日前结束,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2010年5月底前) 建立完善的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实现市县经办机构联网。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全面推行参保职工实名制,建立参保职工数据库,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对历年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对暂收、暂付款和欠费进行全面清理,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基金要帐账相符、帐表相符。 (二)财务审核(2010年6月) 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入和支出情况,由市人社局和财政局共同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作出审计结论。 (三)基金上解(2010年7月) 对已审计的县(市、区),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金上解交接手续。 自2010年4月到工伤保险基金上解前,各县(市、区)不得以暂付、借支医疗费等名义擅自动用或挪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支付工伤职工的各项待遇。 五、组织领导 加快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是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支撑能力,更好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抓紧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行政、经办机构,配足业务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协调人社、财政等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