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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健全林业金融支撑制度。一是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结合遵义实际制定我市的抵押贷款办法,争取更多优惠的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林业的经济特征、林权证期限、资金用途及风险状况等,合理确定林业贷款的期限,林业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市场原则合理确定各类林业贷款利率。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其利率一般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对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业务,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二是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按省委省政府的安排,2010年在我市将选择1个县、区(市)开展森林火灾保险试点,市财政补贴一定比例的保费,并优先纳入中央森林保险保费补助的试点申报范围;其他具备条件的县、区(市)可积极探索开展森林火灾保险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各级财政要列出森林保险专项资金,对森林保险保费进行补贴,逐步建立全省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 (三)改革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赋予森林经营者更加充分的林木处置权。抓好采伐管理改革试点,简化审批程序,推行采伐限额公示制,逐步建立健全简便易行、公开透明的管理服务新模式和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新机制,赋予森林经营者更加充分的林木处置权。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采伐;商品林采伐指标5年内可结转使用;公益林可以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积极探索采伐方式和严格控制采伐年龄、采伐方式和强度。基层林业部门要引导和帮助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按照批复的方案核定采伐限额,分解落实到经营主体。 (四)建立健全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按照《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的规定,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在不改变林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农可以依法、自愿、有偿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鼓励农民走专业合作的路子,联合开展规模经营、集约经营。建立林权流转市场,为林权流转提供信息发布、市场交易、政策法律咨询等综合服务。依法规范林权流转登记管理工作,搞好林权纠纷调处和合同争议仲裁,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制,促进林权规范有序流转,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健全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林业产业信息服务系统,加强市场信息的收集、整理及动态分析,为企业和行业发展提供服务。加强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合作林场、股份制林场等林业合作组织的扶持,通过开展自我服务,降低生产和流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加强乡镇林业站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指导服务职能。大力培育林业大户,扶持和发展各种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为生产者提供从原料、生产到销售、消费等全过程服务。加快林业咨询、评估机构和专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沟通政府与企业关系等方面的作用。 五、进一步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切实开创林业改革发展的新局面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林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把发展林业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首要任务,列入党政工作目标的重要考核内容,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各负其责,通力协作,积极支持林业改革发展,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将林业改革发展纳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作用。发挥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森林保护、国土绿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共同推动林业改革发展。 (二)加强林业队伍建设。切实加强林业干部队伍建设,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优秀人才充实到领导岗位上,提高干部队伍的决策能力和执行能力。大力发展林业教育,全面加强技术培训。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林区调查研究,切实解决好林业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廉政建设,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部位和关键岗位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坚决遏制林业系统职务犯罪。对在林业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