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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有关省属经济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非煤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非煤地质勘探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范围 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范围:依法取得地质钻探、坑探、钻探坑探[以下简称地质钻(坑)探]勘查资质证书的地质勘探单位。 2、对省属以下取得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钻(坑)探勘查资质证书的地质勘探单位,委托设区市安监局实施安全生产许可。 3、对未取得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钻(坑)探勘查资质证书的地质勘探单位,不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4、地质勘查项目不列入安全许可的范围,对地质勘查项目不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严格审查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许可条件 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把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准入关。凡在我省辖区承担地质勘查项目的地质勘探单位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1、依法取得事业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地质钻(坑)探勘查资质证书,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地质勘查项目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且以上证照在有效期内。 2、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6)事故应急预案管理与演练制度;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8)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备使用等职业安全健康制度; (9)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10)地质探勘项目管理和安全生产合同管理制度。 3、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对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地质勘探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5、从事钻探、坑探活动的作业人员,首次作业前应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6、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 7、应当制定地质钻(坑)探作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或委托相关应急救援组织提供应急保障服务。 8、 地质勘查项目的设计、施工作业、管理和设备仪器应当符合《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4-2005)的规定。坑探工程项目设计方案中应包含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由相应备案机关的安监部门组织审查。 9、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三、落实非煤地质勘探安全生产责任 1、地质勘探单位是地质勘探活动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承担地质钻(坑)探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钻(坑)探作业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 (1)不得将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进行转包; (2)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8)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 2、探矿权人对地质勘查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 (1)不得将地质勘查项目委托给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作业。 (2)必须依法与承担项目的地质勘探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并落实雇主责任保险。 (3)必须对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不得以协议方式转移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