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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赣安监管一字[2009]382号
【颁布时间】 2009-12-29
【实施时间】 2009-1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4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地质勘探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
  
  3、地质勘探单位要按照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资质和安监部门许可的范围从事地质钻(坑)探作业,严禁超越许可范围作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检查所属地质勘查项目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生产情况;要对其所属地质勘查项目安全生产绩效进行考核。
  
  四、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地质勘探单位从事矿产资源地质勘查施工作业,必须事先向地质勘查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登记。其中:外省地质勘探单位在我省境内从事地质勘探作业的,向省安监局申请备案;本省地质勘探单位向地质勘查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安监部门申请备案;承包地质勘查项目的地质勘探单位,凭通过备案的材料到地质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安监部门进行登记。
  
  1、备案范围
  
  在本省辖区内从事钻坑探作业的地质勘探项目。
  
  2、备案程序
  
  (1)省安监局备案:外省地质勘探单位向省安监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外省地质勘探单位备案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见附件1),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材料齐全,同意上报的意见后,报省安监局备案。
  
  (2)设区市安监局备案:地质勘探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江西省地质勘查项目备案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见附件2),由地质勘探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材料齐全,同意上报的意见后,报设区市安监局备案。
  
  (3)县(市、区)安监局登记:地质勘探单位凭省安监局、设区市安监局审核通过的备案表到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安监局进行登记,县(市、区)安监局对备案项目应反馈备案登记回执单(见附件3)。
  
  3、备案审核
  
  安监部门接到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备案。
  
  4、备案公告
  
  通过备案的地质勘探单位和地质勘查项目在省局网站统一实行定期公告制度,各设区市安监局要对辖区内通过备案的地质勘查项目情况每月上报至省局。
  
  五、加强非煤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各级安监部门要按属地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地质勘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要依据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钻(坑)探勘查资质证书,在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中注明对应的作业内容:地质钻探、地质坑探或地质钻探坑探。
  
  2、要督促地质勘探单位严格按照作业计划和安全技术要求组织施工,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督促指导制定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和各级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
  
  3、要严格备案登记制度,备案登记有效期为三年。对未执行备案或备案有效期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地质勘探单位,依法严肃查处。
  
  4、对地质勘查项目分项工程发包、租赁给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地质勘探单位的,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严厉查处。
  
  5、对发生较大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般死亡事故的地质勘探单位,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6、对地质勘查项目工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7、发现地质勘探单位在探矿权人地质勘探工程范围内违法从事采矿活动,一律吊销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抄告国土资源、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8、加大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督管理。具有坑探工程的地质勘查项目其勘查设计应设安全专篇,安全专篇(编写要求见附件4)应由具备地质坑探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编制,并经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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