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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
【发文字号】 内审法发[2010]19号
【颁布时间】 2010-04-15
【实施时间】 2010-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4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审计项目进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及计划单列市审计局,各旗县(区)审计局,厅机关各业务处室,厅驻海拉尔、赤峰审计处: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项目进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项目进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控制审计项目进度,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增强审计成果的时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三级审计机关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以下统称审计项目)。
  审计机关办理反映审计结果的行政公文、审计信息、审计结果公告等文书,按相关规定办理,不受本办法规定的时间限制。
  
  第三条 审理(法规)部门和办公室负责对审计项目进度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审计机关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讲求时效,一般不跨年度安排项目。确需跨年度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当提出具体原因,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报审理会审定。
  跟踪审计、联网审计等情况特殊的审计项目的进度安排,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五条 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实施的审计项目,从审前调查、现场审计到出具审计报告、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实行严格的进度管理。
  
  第六条 办公室在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协商,根据审计项目规模大小和时效性要求等情况,明确各审计项目的审前调查、现场审计和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其中,审前调查和现场审计时间按照下列要求确定:
  (一)重大建设项目审计,大型企业、金融机构及其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预决算审计、重大资源环境审计,大型专项审计调查等,现场审前调查时间控制在7个工作日内,现场审计时间控制在30个工作日内。
  (二)其他审计项目的现场审前调查时间控制在4个工作日内,现场审计时间控制在20个工作日内。
  
  第七条 业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的审计工作方案,应当明确规定审计项目进点、现场审计结束、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和汇总审计报告的时间。
  
  第八条 审计组应当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时间范围内,根据审计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审前调查,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细化审计项目的进度,具体到事,落实到人。
  
  第九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的要求,严格控制审计进度,确保在计划时间内完成现场审计工作,不得自行延期。
  
  第十条 审计组应当在现场审计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组审计报告的起草、审核工作,并送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时,应当明确要求被审计对象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
  
  第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在收到被审计对象书面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研究、核实被审计对象意见,修改审计报告并提交审计组所在部门。
  
  第十二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在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复核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并完成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结果类文书的代拟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在收到审理意见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理意见采纳情况书面说明提交审理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审理工作机构开展审理工作时,如发现相关审计资料和结果类文书存在明显不当或有重大差错的,应当将其审计资料和文书原稿退回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进行修改或者补正。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应当对退回所造成的时间延迟等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总审计师或者分管领导审核审计结果类文书的时间,应当控制在3个工作日内;审计结果类文书经审理会议审理后,领导审定、签发的时间,应当控制在3个工作日内。
  
  第十六条 业务部门审核、汇总各审计组或者派出机构的审计报告,并完成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的时间,应当控制在10个工作日内。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时间要求,是审计项目各环节可用的最长时间。审计组和各有关单位在实际执行中,应当尽可能提高效率,缩短本环节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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