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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
【发文字号】 内审法发[2010]19号
【颁布时间】 2010-04-15
【实施时间】 2010-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4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审计项目进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现场审计环节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时间的,由项目执行单位提前向有关业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由业务部门同意,报分管领导审批,必要时报厅(局)长审定。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涉及审计处罚事项且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告知听证对象并组织审计听证。告知并组织审计听证的时间另行计算。
  
  第十九条 各项目执行单位应当及时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最晚应当于审计决定书载明的审计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检查结果。
  检查结果需要汇总的,主管业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各项目执行单位报送的检查结果后7个工作日内汇总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档案工作有关规定及时归档,归档时间最晚不得迟于该项目结束后的次年4月底。
  
  第二十一条 业务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应当加强对审计项目进度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规定填报审计项目台账,并按季度向办公室填报《审计项目进度计划及执行情况表》 (按审计项目分别填写,见附件)。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按期编发计划执行情况简报,不定期通报审计项目进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从执行之日起,《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关于提高审计工作效率的实施意见》自行废止。
  附件:1.审计项目进度计划及执行情况表(略)
  2.审计项目进度计划及执行情况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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