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太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9〕29号)和市编委2009年12月29日会议精神,设置太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简称市市容环卫局),正县级建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为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职责 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职责 太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太原市城乡管理委员会。 (三)增加职责 全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编制全市市容环境卫生总体规划、专业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对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市容环境卫生执法监督管理,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起草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三)制定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有关政策、标准、劳动定额并组织实施。 (四)对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考核。 (五)负责全市街容整修、建筑立面整饰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建筑施工、堆放物料机具和举办宣传、庆典、促销等活动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建物的审核会签和监督管理、不洁车辆监督管理和车辆清洗装饰站(点)设置的审核及监督管理。 (六)负责建筑垃圾运输、排放、处置及处置场设置的审批和监管;负责单位、个人投资市容环卫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核、申报立项、竣工验收和市容环卫设施拆除审批工作。 (七)负责小区开发和广场、游园、道路建设等项目中市容环境卫生配套设施设置监管,参与项目立项审核和竣工验收。 (八)负责全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工作监管、生活废弃物三级转运和终端处置组织管理、医疗废弃物等特定污染物收集、运输、处置及餐厨垃圾、废旧电池、装潢垃圾等废弃物管理监督;负责垃圾、粪便处置和综合利用项目开发管理;负责政府投资市容环卫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工作。 (九)负责全市机械清扫、喷雾降尘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汛后淤泥清理、雪后融雪清雪等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的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工作。 (十)负责全市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 (十一)组织协调市容环卫行业改革,对全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市场和作业主体实施管理监督,负责市容环境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 (十二)负责市容环卫征费工作的协调监督和市容环卫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 (十三)组织市容环境科技项目研究、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行业职工专业技术培训教育,对环境卫生作业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十四)组织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及普法工作。 (十五)负责直属单位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以上职责涉及的行政职责经授权或委托履行。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市容环卫局设10个内设处室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纪检监察机构。 办公室 负责局系统政务协调、督查、会务、文秘、文书档案、机要保密、信息、信访、对外联络以及提案办理、安全消防、内部建设、后勤事务、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市容环境卫生总体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综合性材料组织起草、市容环卫史志编纂工作;承办市容环卫协会日常工作。 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评定、劳动保险、考核录用、任免奖惩、人事档案管理、职工教育培训及普法等工作。 法规宣传处 拟定全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立法计划,负责市容环卫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及贯彻实施工作;负责全市市容环卫行政执法监督管理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制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新闻报道和相关资料编制存档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