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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太原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9〕29号),设置太原市旅游局,正县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职责 1.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 (二)加强职责 1.旅游行业标准化管理。 2.旅游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 二、主要职责 (一)起草地方性旅游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全市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旅游规划业务工作,负责县(市、区)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区(点)规划评审工作。 (三)组织旅游资源普查,拟定旅游资源开发保护规划,指导旅游区(点)和旅游线路规划开发,配合有关部门管理旅游项目。 (四)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处理旅游投诉,规范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经营服务行为;对旅游景区(点)、旅游星级饭店、绿色旅游饭店、工农业旅游示范点、乡村旅游客栈实行服务质量标准化管理;监管旅行社安全生产,参与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组织实施旅游区(点)初评推荐工作,负责全市三星级以下旅游饭店评定复核、旅行社设立审批和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制定国内旅游和出入境旅游市场开发总体方案,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旅游促销活动,组织全市性重大旅游节庆活动,开发境内外旅游市场。 (七)监测旅游经济运行情况,组织指导全市旅游统计和行业财务工作,负责旅游行业信息发布工作,推进旅游产业信息化建设。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旅游区(点)、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地方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 (九)指导全市工农业旅游发展工作,引导休闲度假旅游活动,负责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 (十)指导旅游组织或旅游协会业务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基层旅游工作。 (十一)指导旅游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旅游人力资源普查,拟定培养规划,组织实施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和等级制度。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旅游局设5个内设处室和机关党总支、纪检监察机构。 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的文电、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督查督办、政务公开、政务协调、提案办理、新闻宣传和机关内部安全等工作;承办、协办局机关综合性会议有关会务组织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事务和固定资产管理;指导局机关直属单位财务和内部审计及县(市、区)行业财务工作;管理旅游项目专项资金;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人事劳资和行业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旅游行业人力资源普查、编制培训规划,制定年度计划;指导旅游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导游人员证件颁发、年审和注销工作;指导全市旅游系统基层组织建设和培训教育工作、局机关、直属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局机关外事工作。 政策法规处 负责旅游业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检查;调查研究旅游业发展改革问题,并提出政策性建议;组织起草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旅游产品和服务设施的地方行业标准;承担指导工农业旅游发展工作,组织推荐国家和省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及乡村旅游客栈;承办旅游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行政应诉及其他法律事务;承担局机关和行业的旅游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工作。 旅游促进处 拟定全市旅游市场开发总体方案,承办组织旅游形象宣传和全市大型旅游节庆活动,承担旅游形象宣传文字影像资料等编辑工作;组织开展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参加境内外旅游行业大型促销活动;负责国际国内旅游组织间合作交流,组织编制推广“一日游”旅游线路产品规划。 发展规划处 拟定促进旅游景区(点)发展和旅游设施完善的行政措施;组织编制全市旅游发展规划、重点旅游区规划和跨行政区域的旅游区(点)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旅游规划业务工作,组织县(市、区)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区(点)规划评审工作;协调全市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旅游设施建设工作;承担旅游资源普查工作,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管理旅游项目;承担红色旅游工作,负责a级旅游景区初审推荐工作;促进旅游商品研制开发;组织全市旅游业统计调查工作,承担年度旅游统计抽样调查、旅游月报、季报、年报和假日期间统计调查工作;负责全市旅游经济运行情况分析,监测旅游市场运行情况,指导县(市、区)旅游统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