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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级农业、质监、物价等部门负责联合加强种子质量、种子价格监管,防止出现假冒伪劣种子和趁机哄抬种子价格的现象。 六、补贴范围、对象、标准和方式 (一)补贴范围。水稻、玉米、小麦、棉花良种补贴在全区实行全覆盖,但在已被征用为非农用地及已退耕还林、还牧的耕地上种植的不纳入补贴范围。水稻、玉米种植面积包括常规品种种子繁殖、杂交品种制种等种子生产面积。 (二)补贴对象。全区所有使用水稻、玉米、小麦、棉花良种的生产者(含农场和科研院所职工承包种植者)均可享受补贴。对承包人租田给他人种植或由他人代耕种粮的,按谁耕种谁享受补贴的原则,补贴资金发放给种植租赁人或代种人。 (三)补贴标准。每亩补贴标准严格执行中央确定的标准,即早稻10元/亩,中稻、晚稻15元/亩,玉米补贴10元/亩,小麦补贴10元/亩、棉花补贴15元/亩。早稻指在当年5月10日前插秧的水稻;中稻指在当年5月11日至6月底前插秧的水稻;晚稻指在当年7月1日以后插秧的水稻。 (四)补贴方式。采取现金直接补贴方式,通过农民补贴 “一折通”将全部补贴资金存入种粮农户的补贴账户。 七、工作重点 (一)补贴面积的登记申报、核实、公示、汇总上报。 1.补贴面积实行归口登记。按照属地管理、就地登记的原则,在稻田、玉米、小麦、棉花地所在地进行登记。 (1)农户补贴面积的登记:按照现行行政区划,按村民小组、行政村、乡(镇、场、所)、县(市、区)、市,自下而上逐级登记、核实。对存在当地农户、外来户承租或土地流转的,或由他人代耕种粮的,按照谁种粮谁享受补贴的原则,依据承租合同、转让协议(包括口头协议)将补贴计入承租户或代种人,并注明清楚;没有协议的,必须经出租户和承租户双方协商、认可。只得登记一次,不得重复登记。 (2)农场、农业科研院所补贴面积的登记:为方便补贴资金的发放,自治区农垦局直属的国有农场,由自治区农垦局组织登记、汇总、上报,其余的由稻田、玉米、小麦、棉花地所在地负责登记。 2.填表造册。在自治区规定的时间内,由村民小组干部逐户调查摸底,并组织农户申报,村民小组干部核实后填写登记表,一式3份,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政府各存1份。 3.核实公示:村委会对各村民小组上报的数据进行复核、分小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以上,无异议后汇总上报乡(镇)政府。 4.审核录入。乡(镇)政府(农场)负责对各村上报数据进一步核定,然后汇总、录入,打印纸质文档连同电子文档上报县级主管部门。 5.逐级核验汇总上报。各级主管部门要按照“农户申报、逐组公示,乡(镇)审核,县(市、区)复核,市、自治区检查督促”的工作程序,逐级核验登记、汇总、上报,所有审核人都要在有关表册上签名。 水稻良种补贴面积分别在早稻、中稻、晚稻插秧结束后,分别组织填报,玉米良种补贴面积在中玉米播种结束后组织填报,小麦、棉花良种补贴面积在播种结束后组织填报。补贴面积经层层审核后,由市农业局、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上报时间:早稻2010年7月25日前,中稻9月10日前,晚稻10月1日前,玉米8月30日前,小麦在11月2日前,棉花在10月20日前。 2010年11月20日前,自治区农业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将各县上报的补贴面积和品种汇总审核后上报农业部、财政部。 (二)及时发放补贴资金 1.预拨资金。补贴资金实行预先拨付、年终据实结算的方式。自治区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预拨补贴资金后,依据上年各地的实际种植面积,及时将中央预拨补贴资金拨付各地。 2.逐级发放。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根据各地的申请,及时批复补贴面积,并下达相应的补贴资金。各级财政部门依据上级部门的批复面积,及时将补贴资金按预算级次逐级下达到市、县(市、区)财政局,县级财政部门再拨付到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依据上级农业、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和补贴清册,通过农民补贴 “一折通”将补贴资金存入种粮农户的补贴账户,农户凭有效证件到金融机构领取补贴款。 3.据实结算。当自治区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年终补拨的补贴资金后,根据各地实际面积进行结算,如果出现结余资金,将结转下年使用。 (三)建立农户良种补贴明细档案 由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统一制定格式清册,由村委会逐户核实、填写,经审核合格后在乡(镇)政府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县级农业部门也要备份保存电子档案。在补贴过程中形成的所有登记表、补贴资金发放清册等原始凭证都要立卷归档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