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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办发[2009]147号
【颁布时间】 2009-12-29
【实施时间】 2009-1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6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太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9〕29号),设置太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安监局),正县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职责
  
  1.钢铁、有色金属、建材3个行业安全生产条件核准。
  
  2.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职责
  
  1.省安监局委托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
  
  (三)加强职责
  
  1.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
  
  2.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全市综合性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和开发区(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
  
  (三)按照分级属地原则,承担全市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尾矿库、石油开采(含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冶金、有色金属、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受省安监局委托,实施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承担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乙种经营许可证发放管理职责。
  
  (五)负责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关于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八)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九)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十)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组织拟定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交流合作。
  
  (十三)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安全监督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市安监局挂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简称市政府安委办),承担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市政府安委会)日常工作。主要职责:研究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的措施和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研究拟定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组织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政府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政府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市政府与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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