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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情况 1.各州(市)要以机构改革为契机,按照省人民政府要求,建立健全州(市)、县(市、区)和乡(镇)安全监管机构,进一步理顺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在安全监管部门机构建设、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安排和监管车辆、设施及装备配备等工作上取得新进展。 2.各州(市)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基础设施和支撑体系建设、专项整治经费等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3.煤矿、建设、交通、公安、民爆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奖惩体系,建立督查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和挂牌督办机制,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正常经费支出。 (五)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情况 1.各州(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依据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工作的通知》,为州(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和乡(镇)安全监管机构配备安全监管装备。 2.各州(市)要依托大中型企业,建立不少于1支专业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同时,要加快建立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队伍和安全监管执法队伍。 3.各州(市)和各部门要建立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机制,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六)加大执法力度和责任追究情况 1.各州(市)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打击无证无照和证照不全从事经营活动,矿山关闭取缔后又违规盗采,私挖滥采和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停产整顿和资源整合矿井违规生产,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瞒报事故、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和抗拒安全执法,不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等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各州(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并向社会公布较大事故处理情况,事故查处在规定时限内结案率达100%,并按照规定落实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七)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落实情况 1.各州市要分解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落实监控责任,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2.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消防总队、云南煤监局等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向省安委办报送事故信息,每月定期报告管辖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指标控制情况。 3.各级安全监管局每月要对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分析,通报考核指标控制情况。省安委会要对各州(市)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实行月通报、季发布、年考核。 二、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是应对金融危机、进一步保持经济企稳向好的关键之年。国务院明确要求,今年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深化“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重点抓好“三个突出”、“三个加强”。省委、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1月13日,省人民政府召开今年第一次常务会议专题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1月15日,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省委、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别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和段琪副省长作了重要讲话。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今年省人民政府重点督查的安全生产工作取得实效。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州(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细化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工作措施、进度安排和时限要求,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 (三)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各州(市)、县(市、区)要把安全生产工作列为政府重点督查工作。各州(市)和省直有关部门每季度对立项督查工作进行一次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创新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工作手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四)做好工作情况汇报。立项督查工作实行季度报告制度,请各州(市)和省直有关部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省安委会办公室,于12月10日前将该项工作年度总结报省安委办,省安委办将向省人民政府作专题汇报。 (五)严格责任追究。立项督查工作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考核重要内容,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州(市)、县(市、区)要按照责任目标,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根据省人民政府要求,省安委办将联合省人民政府督查室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州(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联系人:杨从常,联系电话:0871-8025579(传真),电子邮箱:sajjxtc@126.com。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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